今年十四岁的王一蕊生活在邛崃市某个小镇,父母常年在深圳打工,她由爷爷奶奶负责照顾。王小蕊小小年纪便厌学,因为认识了一群社会青年,经常逃学混迹在ktv、酒吧等场所,最后她索性直接辍学。她的父母见她难以管教,便断掉她的零花钱。没有钱的王一蕊,只好去酒吧上班,结识了张梵(女)。王一蕊不知道的是,这正是她噩梦的开始……
这天,王一蕊找到张梵。王一蕊想请张梵介绍赚钱的门路,张梵便带着王一蕊来到世纪酒店,见到了李哥。王一蕊看到李哥年龄有些大,表示不想接待,但李哥拿出一叠钱丢在床上。最终为了钱的王一蕊开始了第一次卖淫。通过这次卖淫,王一蕊获利1500元。
但张梵表示,根据“行规”,这次的收入要全部归自己,以后的收入,王也只能拿到提成。单纯的王一蕊只好将钱全部给了张梵。张梵拿到钱请王一蕊吃饭,还带她去买了新衣服。张梵还表示,买衣服的钱是自己借给王的,等王有钱了,也要第一时间还给自己。
因父母离异,17岁的张梵疏于家庭教育,她高中肄业,喜欢跟社会闲杂人员接触,在此期间,张梵谈了一个男友叫小明。
张梵用这些钱买了烟酒带给了自己的男友小明,并向小明说明了前因后果,小明听后灵机一动,他们想要把王小蕊留住,这样她继续给自己挣钱。
于是,王一蕊通过张梵介绍又去见了一名叫刘云的男子,事后男子给了王一蕊八百元。王一蕊交给张梵三百元后,自己留下了五百元。小明得知后,认为不能给王小蕊留下一分钱,于是他找到王,恐吓她已经把王与刘云的视频录下来,如果不把钱给自己,小明会将视频发到网上。王一蕊便想报警,但小明又欺骗她,报警后王将会因卖淫而坐牢。王一蕊哪里遇到过这种情况,只好将五百元全部交给了小明。
小明拿到钱后,心里十分窃喜,他觉得自己十分聪明,三两下就把王一蕊吓唬到了。折腾几次,王一蕊分钱未赚,还因为买衣服欠了张梵八百元。她感觉到张梵和小明似乎在套路她,于是她提出想回家。但小明和张梵怎么愿意放走这棵摇钱树呢?小明打了王小蕊一巴掌,此时的王一蕊心里十分害怕,她只能听张梵、小明两人的安排,接下来的时间,王一蕊在张梵和小明的各种威胁、欺骗下卖淫十余次。期间王一蕊多次想跑,但是小明总是通过殴打的方式“教训”她。王一蕊卖淫所得的嫖资基本上全部上交……
直到有一天,张梵等人逼迫小一蕊卖淫后,三人在某烧烤店处就餐,恰巧,王一蕊的表姐路过,表姐将王一蕊带回了家。王一蕊这才逃出了魔爪。
王一蕊父母得知此事,痛苦不已,他们带领王一蕊到公安机关报警,张梵、小明被公安机关传唤、拘留。最终,张梵小明因强迫卖淫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公安机关为王一蕊进行了心理咨询辅导,也对她进行普法教育。王一蕊回到了学校,她的生活也慢慢回归了正常。但张梵等人却要面对刑罚。。。。。。[文中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季正双
Q
本案中张梵、小明是否构成犯罪?
A:本案中张梵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本案中,王一蕊和小明共谋,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方式逼迫王一蕊,两个人的行为极其恶劣,也触犯了刑法。故张梵等人的犯罪事实成立。
Q
本案中,王一蕊是否构成犯罪?
A:王一蕊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行为应收到治安处罚。对卖淫嫖娼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由于王一蕊只有14周岁,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同时在本案中其作为受害者地位,其卖淫行为系受到他人强迫为之,鉴于其属于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教育、心理训导。也责令其监护人今后对其严加教育,切勿重蹈覆辙。
Q
本案中李哥、刘云等人是否构成犯罪?
A:李哥、刘云等人的行为属于嫖娼,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67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李哥的行为已被治安拘留并处以罚款。本案中由于王一蕊年满14周岁,故李哥的行为仅构成嫖娼,但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条法律明确规定若与14周岁以下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何种方式,均触犯强奸罪,并且是加重情节。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守住道德的底线,知法守法!
原标题:《花季少女遭强迫卖淫,幕后凶手落网》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