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其中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近日,上海二中院宣判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对被告人作出从重处罚的判决。
案情介绍
冒充女生加好友网络猥亵多名女童
1982年出生的张某某,初中文化,长期没有稳定工作,2020年1月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2022年3月,刚刚刑满释放的张某某不思悔改,再次将邪恶的目光投向了中小学女生。
同年5月,张某某发现许多学校使用钉钉系统进行网络授课,便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钉钉账号,通过搜索进入小学、初中聊天群,假冒女生身份添加未成年女生为好友。在此后的6至8月间,张某某先后诱骗多名9至11岁的女生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并通过钉钉发送给他观看。
相关图片和视频被家长发现后向警方报案。2022年8月11日,警方在张某某住处将他抓获。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一审:构成猥亵儿童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综合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及控辩双方关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一审法院以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张某某认为,他的行为属于网络猥亵,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社会影响较小,且没有通过传播、贩卖这些照片、视频获取利益,因此原判量刑过重。
03二审:主观恶性极大应从严惩处
关于量刑,上海二中院认为,张某某猥亵儿童多人,且系同类犯罪累犯,主观恶性极大,且被害人均为不满12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严惩处。
关于犯罪性质,上海二中院认为,网络猥亵行为是猥亵犯罪的一种形式,具有辐射广、危害性大的特点,虽然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但仍然会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
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虚拟世界中实施猥亵,该当何罪?
与传统的面对面实际接触型猥亵犯罪不同,在虚拟世界中通过网络实施的猥亵犯罪,尽管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但依旧构成猥亵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还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其自身实施猥亵。而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社会危险性将呈几何倍数的增长,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广泛性,将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进一步惩治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两高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也对网络猥亵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为满足性刺激,利用网络社交工具以诱骗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多名儿童拍摄敏感部位照片或视频供其观看,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还系同类累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对其严惩。
在此,需要提醒家长和孩子,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尚不完全的阶段,辨别能力相对较弱,而网络又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高度自由开放性及匿名性等特征,青少年在网络空间容易脱离成年人的约束和教导,从而增大在网络中受害的几率。因此,未成年人应当加强个人保护意识,学会甄别网络中的真假是非,在家长的指导下安全上网,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薄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