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亲密关系暴力的方法因人而异,因组合而异,但尊重和宽容是普世性的,不怕有矛盾,但积极化解矛盾,则是必须的
3月21日,杭州杀妻案被告人许国利被执行死刑。联想到近期发生的香港名媛碎尸案、苏州杀夫藏尸案,再往前的上海杀妻藏尸、孕妇被丈夫推下悬崖等,都曾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夫妻关系是除血缘外最为稳定的亲密关系,我们常用人生伴侣形容其无法替代的重要性。夫妻间血刃相向,特别令人从理智上、情感上难以理解和接受。一个个案件令人触目惊心,人们不禁追问,原本是最亲密的爱人,为何成为了枕边最危险的凶手?
↑杭州杀妻案被告人许国利庭审现场。
梳理近10年的这类案例,在起因解释上往往可以看到家庭纠纷、长期积怨等关键词,有着始于亲密,终于仇怨的味道。撕裂的亲密关系,形成矛盾冲突的“引子”常常是几类因素的相互交织:因财产的使用、分配尤其是主导权产生冲突;因家庭内外的分工与责任落实产生冲突;在子女教育的理念、方式上产生冲突;在生活习惯、人际交往方式上产生冲突;在如何处理对方原生家庭关系的态度与做法上产生冲突;日常二人相处时的交流方式、矛盾化解方式、话语权的掌控产生冲突等。
不幸福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但没有哪个家庭是不存在矛盾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亲密关系中的矛盾怎么会激化到杀人的地步?
在犯罪心理学看来,如果目的是杀人,结果是一方的死亡,在此行为的背后必然存在推动行为的动机,它可以从作案人能从杀死对方中得到什么好处即获得的收益中反映出来。表面上看,亲密关系杀人往往为获得财产,为宣泄仇恨,为表明占有,它们分别属于财产性动机,情感性动机,自利性动机等。而实际上,亲密关系杀人有着更深层但并不复杂的杀人动机——所有的纠纷无非就是各执己见,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未能在家庭中获得话语权。选择杀人的根本,是为了破除家庭约束而随心所欲,是为了争夺支配权和控制权,既可以是对家庭财产的支配,也可以是对自己的时间、空间、理想的支配,它可以带来安全、自尊、自我实现的需要满足,而这些都是在对方存在的情况下难以实现的。和大多数犯罪一样,此类犯罪最核心的追求仍然是利益,而非简单的情感。
在婚姻初始,绝大多数人都抱着良好的愿望,血腥的杀戮绝不是婚姻的目的。但由于个人之间在观念、能力、条件、个性、认知等方面的差异,每个婚姻都必然有磨合的过程,它特别需要双方抱着宽容之心去投入,以家为中心还是以自己为中心,考虑家庭整体利益与发展还是更在乎个人得失,将直接影响亲密关系的质量,乃至影响婚姻中产生摩擦的频率和程度。
家庭中没有你死我活的矛盾,很少会因为一件事情而导致极端的仇恨。大多数亲密关系杀人案件的犯罪心理形成,往往与一方或双方无法适应新的家庭生活或夫妻关系有关。比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柴米油盐当然不如恋爱阶段的花前月下美好;比如投入与收益的差距,有付出但体会不到获得感、成就感和幸福感;又如角色变换产生的不适,承担家庭义务,尤其是父母责任成为他们从未经历过的新课题;再如对现状不满而诱发对今后继续生活的恐惧……婚姻中的一方或双方,投入的沉没成本越多,对另一方的失望和埋怨也就越显著,越容易将自己不开心、不自由归咎于另一方,并且在情感上萌发对另一方的厌恶,甚至祈盼对方消失。犯罪心理的演变过程经历了从量变到质变的积累,如果将每次冲突视为小溪流水,一旦汇集起来,所积蓄的力量不容小觑。
如果做个分类,亲密关系杀人案件的犯罪决策有三种:一是忽视风险,这在家暴致死案件中多见,施暴者并非希望杀人,但放任其可能性;二是接受风险,宁愿被判刑,也要置对方于死地,往往存在长期被对方欺辱的情形,抱着长痛不如短痛的态度杀人;三是规避风险,既想达到让对方人间蒸发的目的,又希望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情况最为多见,既是表达厌恶的情感性杀人,也是从对方死亡中获取利益的工具性杀人,杭州杀妻案、苏州杀夫案都具有该类特点。在这种情形中,作案人不仅要谋划如何杀死对方,更要设计如何处理尸体,如何与被害人的人际关系和警察进行周旋。他们在媒体、他人面前的“演戏”都是趋利避害本能驱动下的保命行为,给公众的感觉也最为恶劣。
亲密关系杀人案件虽是小概率案件,但最容易触碰公众的防卫神经。近几年,大家都希望寻求一些识别、防范危险亲密关系的方法,实话说,这挺难的。因为婚姻等亲密关系不是一个人可以决定的,即使A和B的婚姻不幸福,不等于A和C的婚姻也不幸福。不能仅仅将“对方”视为危险,而忽略了双方的组合才是问题的根源。
从案例中不难发现,双方共同组建家庭,应该尽量保持平衡态,任何一方过于强势,即使并非故意表露,都容易打破平衡,导致弱势的一方体验到不平等和低自尊。因而,减少亲密关系暴力的方法因人而异,因组合而异,但尊重和宽容是普世性的,不怕有矛盾,但积极化解矛盾,则是必须的。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