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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3月27日,“黑龙江发布”公众号发布关于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机关、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肃查处诬告陷害

本次专项治理所称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包括出于个人政治目的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因为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了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的;由于个人恩怨、嫉妒心理无中生有,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发泄私愤的等。

专项治理着力为敢于善于斗争、敢于担当作为、敢抓善管不怕得罪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撑腰鼓劲,重点查处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的;

(二)严重干扰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

(三)意图引起上级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地区)领导的;

(四)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反复举报,继续实施诬告陷害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诬告陷害的;

(六)党员和公职人员为达到自身目的,实施诬告陷害的;

(七)其他应当重点查处的诬告陷害行为。

二、严肃追究诬告陷害人责任

坚持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绝不姑息。对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罚款。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处理。

三、积极稳妥澄清正名

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因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并符合规定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妥善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受诬告陷害人澄清正名,及时传递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四、支持保障依法行使监督权利

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监督权和检举控告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支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客观公正真实反映问题;倡导全社会自觉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大力弘扬向上向善新风正气,共同营造团结和谐奋进的社会氛围。

支持鼓励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提供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12388(纪检监察机关)

12389(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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