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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女店员无故被保安砍伤,保安疑有精神病史,治疗费难筹

↑刘女士被砍后的视频截图

↑刘女士被砍后的视频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丨罗梦婕实习生丨华苒君

编辑丨彭疆责任编辑丨魏孔明

2022年11月23日下午,浙江省杭州龙湖江东天街3号门发生一起伤人事件。一名男子持刀砍伤一名商场女店员,经鉴定受伤女子构成“轻伤二级”。

该女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砍人者系龙湖江东天街雇佣的安保人员原某某,事发后已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立案调查,“但对方似乎有精神病史,且没有经济支付能力,我至今仅收到涉事保安公司5万元医疗‘垫付款’,对于目前的医疗费来说这些远远不够。”该女子表示,距案发已过去了两个多月,案件仍在办理,但她身体状况急需筹钱治疗,“希望各方能筹集医疗费先让我治疗。”

原某某所属保安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原某某在过去一年多工作中表现并无异常,当时的招聘负责人已不在此公司。龙湖方面也曾回应媒体称,其一直在积极配合警方,也在人道主义方面与受害者家属进行沟通,会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责任判定。

负责此案的钱塘江区义蓬街道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原某某的精神鉴定暂时未出结果。

手部面部多处刀伤

高昂治疗费难以支付

2月3日,杭州的刘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称,她是杭州龙湖江东天街员工,是在商场三楼某童装店的销售人员。去年11月23日下午,她在杭州龙湖江东天街3号门处被该商场一安保人员突然抓住头发,砍了10余刀,全程没有任何商场安保人员制止施救,“我和对方无冤无仇,互不认识,我从他面前经过,他就直接拿刀砍我。”

在刘女士提供的事发现场视频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在一商场内,被砍伤的刘女士坐在地上,脸上、身上与地上都有不少鲜血,一旁站着几名身着工作服的工作人员正在帮助处理。

另据刘女士提供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显示,刘女士的伤势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

↑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

↑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

“他砍断了我的双手以及面部神经,现在双手残疾,面部瘫痪,精神状况也不好,不靠安眠药睡不着觉。”刘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她仍在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的病床上接受治疗。尽管其住院期间曾有声称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人垫付了5万元治疗费,医院也为她开通了绿色通道,但仍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家人不得不到处借钱来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

↑刘女士入院治疗

↑刘女士入院治疗

↑刘女士的医疗诊断证明

↑刘女士的医疗诊断证明

刘女士说,保安服务公司垫付时还拟定了一份协议,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愿意为受害者垫付14万元,该垫付费用待法院判决后由责任相关方承担,同时要求受害人在法院判决以前不得在任何平台与场合对商场及保安服务公司产生影响,但她没有同意。“现在两个多月过去,我住院治疗产生的高额费用还是没有解决。”

↑刘女士提供的当时保安服务公司在垫付时拟定的协议

↑刘女士提供的当时保安服务公司在垫付时拟定的协议

2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原某某所属单位杭州龙湖江东天街合作单位杭州银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方证实上述5万元治疗费确实是该保安公司垫付的,上述协议也是该保安公司拟定的。

2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根据刘女士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上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的余医生,也就是刘女士目前的主治医师。对方告诉记者,刘女士入院后已花费7万元左右的费用,“已结清了,现在是进行康复治疗,后续大概需要10万元左右,主要用于手和面部的治疗。”

据刘女士介绍,事发后,行凶嫌疑人原某某便被警方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而她也从知情人口中得知,原某某曾在老家确诊过有精神病史,事发时他刚来杭州一个多月,“如果真的有精神病史,那他是怎么当上保安的?我受到的伤害又该让谁来负责?”

↑杭州警方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杭州警方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嫌疑人正在接受精神鉴定

律师称可申请医疗费先行赔付

2月3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杭州银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此前发生过一些变化,原某某为原单位转接过来的安保人员,原负责人已不在本单位,且原某某在过去一年多工作中并无异常。“审核培训都是有的,但是精神上的问题表面上看不出来,招聘保安也设有面试。”但该工作人员并未向记者透露该单位安保人员招聘的具体流程和限制条件。

此外,对于该起事件的处理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原某某家庭经济情况较为困难,且该案并未判决,公司为受害人支付治疗费用也需要正规的程序,承担责任的并不是其一家公司。同时,涉事商场相关负责人则回应记者称,商场方对于安保人员的情况不知情,与保安服务公司为合作关系。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又联系上负责此案的钱塘江区义蓬街道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原某某近日正由当地刑警大队负责进行精神鉴定,具体鉴定结果暂时未知,“嫌疑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与最终办案结果会有一定的联系。”

“关键看精神病人作案时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此案的责任判定,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患有精神病的人是否需负刑事责任要分情况区别对待,若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则需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系间歇性精神病人,要根据精神病人作案时是否在发病期来判断。

赵良善律师说,如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有精神病史的人员做保安,那么保安服务公司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在本案件中,如果保安服务公司与商场建立了服务关系,保安服务公司为商场提供安保服务,且商场对保安有精神病史并不知情,那么商场不承担责任。如果商场对保安有精神病史知情,那么需对保安服务公司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赵良善律师还说,在该案件最终判决之前,“如果被害人治疗费用持续增多,被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保安服务公司存在过错以及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先就赔偿事宜向法院起诉保安服务公司及商场,并且向法院申请先执行医疗费等损失,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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