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月8日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其中提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对参保患者在北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11类疑似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9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