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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多地气温聚降,低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应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津贴,不过,记者采访发现,这笔津贴年年呼吁,却年年“遇冷”,难以真正温暖户外劳动者。专家建议,对明显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工种,要围绕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促进低温津贴制度落地。
“干了16年环卫,从没领过低温津贴。”辽宁省丹东市53岁的环卫工人刘月欣(化名)对记者说。当日,当地最高气温已经零下,最低温度在零下15摄氏度左右。
近日,中央气象台发布大风降温预报,受较强冷空气影响,大部分地区气温将持续偏低,南方部分地区的最低气温有望突破同期历史极值。随着多地开启“速冻”模式,低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
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津贴。然而,由于关于低温津贴的规定,散见于国家和各地的规定、标准中,缺乏专门性文件进行明确,低温津贴在落地过程中存在年年呼吁,年年“遇冷”的情况。
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是什么?具体发放标准如何?怎样促进这项津贴制度落地更好地温暖劳动者?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无统一规定,各地标准不一
“不管多冷,都要上班,特别是遇上下雪天,需要清扫积雪,工作量就更大了。”刘月欣告诉记者,环卫作业每天两个班次,每个班次的户外作业时间在6小时左右,每周轮休半天。丹东冬天的最低气温接近零下30摄氏度,单位每隔3年会给刘月欣和工友们发放棉袄、棉鞋、棉手套和棉帽等劳保用品,没有发放过低温津贴。这一说法得到用人单位证实。
根据国家《低温作业分级》有关规定,工作环境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作业,即属于低温作业。但是对于低温津贴如何发放,国家并没有明确标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学院副院长任国友告诉记者,与高温津贴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有“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的明确规定不同,关于低温津贴,国家层面并没有专门规定,只是在2004年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低温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其实,早在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就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零下25摄氏度(含零下25摄氏度)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劳动者可领取每个月230元的高寒岗位津贴。
近年来,多地出台政策对低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明确。例如,2021年施行的《哈尔滨市寒冷季节室外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为从事室外作业的劳动者,发放每月最低200元的低温津贴;吉林省发布的《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也规定,低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3个月。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表示,由于低温津贴地域性较为明显,目前主要参照各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但可以肯定的是,低温津贴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不能用实物进行代替。
“点工”能领取低温津贴吗?
在北京工作的许计晨是一名外墙油漆工,每天工作8小时,由于做的是外墙粉刷,大部分时间都在户外工作。遇到较高楼层,他和工友们需要从楼顶吊着保护绳工作。
提及低温津贴,许计晨直言,工作14年来,从未领到过,“我们‘点工’,工作地点不固定,老板也不固定,不知道该找谁领”。
许计晨所说的“点工”,在建筑行业较为常见,有的是日结工,有的是短期工。许计晨的工资按天计算,完成一个项目结算一次工资,一年下来要换好几个老板。
北京一个建筑工地的管理人员也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工地不会发放低温津贴,但在低温时会停工。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全社会建筑业企业用工人数达8180万人,其中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平均用工人数6194万人。2021年末,建筑业农民工从业人员约5558万人。
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星星表示,如果建筑行业的工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筑企业对低温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给予必要的关怀和保护,发放低温津贴。
王天玉认为,建筑行业的“点工”,也符合低温津贴的发放范围。“不管日结工还是短期工,低温津贴都是对艰苦劳动条件的一种补偿机制,与是不是标准化就业和典型劳动关系没有太大联系。”
针对建筑工人中的“点工”,任国友建议,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低温津贴发放条件的,可以考虑按日发放低温津贴。
以行业为抓手落实低温津贴
“低温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法定劳动津贴,具有强制性。”任国友指出,一些劳动者和企业对于低温津贴的法定津贴性质认识还不够,有的劳动者甚至对于低温津贴“没听说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这项津贴制度的执行力度不足。
王天玉建议,低温津贴的发放,可以考虑以行业为抓手,对明显具有行业性特点的职业、工种,围绕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促进低温津贴落地。
“需要建立明确的规则,明确什么行业、什么岗位应该发放低温津贴,即便不出台全国性的规范,也可以考虑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王天玉表示,工会组织也要“站出来”为劳动者撑腰,通过行业工会、企业工会等,掌握劳动者低温作业相关情况,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
熊星星告诉记者,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劳动者符合发放条件而用人单位却不予发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已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熊星星建议,除了发放低温津贴,也要积极改善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增配取暖设备,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通过调整低温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户外工作劳动者严寒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此外,还应加强低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等。
陶稳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刘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