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记者丨王语琤杜玉全
近日,有媒体发布了一条微博视频。视频中,在海南某十字路口处,一名骑共享单车的男子与骑电动车的一男一女发生争执。交警在现场处理情况时,发现骑共享单车的男子身上有酒气,询问其是否喝酒,对方回答“我骑自行车我喝酒怎么了”?随后,交警测试了该男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2g/100ml,判定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媒体发布的视频中,男子表示自己骑自行车前喝了酒
↑视频显示,该男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g/100ml
该微博获得广泛关注。有网友表示不解,非机动车行驶速度通常远不及机动车,生活中也较少有交警专门查处非机动车的酒驾行为,有人甚至特意选择骑自行车去喝酒,以避免被查机动车“酒驾”。难道酒后骑单车也违法?对此,红星新闻邀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进行解读。
法律条例明确规定:
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椰城交警”在微博中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50元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的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内容为“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饮酒、吸毒后驾驶非机动车,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与醉酒驾驶机动车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骑自行车醉驾,可对骑车人处警告或罚款,但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酒驾与醉驾存在严格区别
酒驾骑自行车不会受罚
赵良善律师表示,并非喝酒后的驾驶行为就是醉驾,酒驾与醉驾存在着严格的区别。如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是酒后驾驶的一种),简称“酒驾”。如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是另一种酒后驾驶),简称“醉驾”。如“酒驾”驾驶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员需负行政责任,而不负刑事责任。如“醉驾”驾驶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员需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如果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而且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或等于80mg的,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处罚。如果酒精含量未达到该标准,则不予处罚。
赵良善律师指出,酒后骑自行车危险性较小,而酒后驾驶机动车危险性较大,所以法律规定骑自行车的人员只有醉驾,才算违法;而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即使酒驾,也是违法,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海南省的《办法》
是否存在扩大化解释?
也有网友注意到,“椰城交警”提到的《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中“饮酒后驾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提及的“醉酒驾驶”,所描述的情况并不相同。那么,《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否对上述《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扩大化解释?
赵良善律师认为,虽然《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醉酒驾驶”有所不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并无扩大化解释。
付建律师也认为,《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设立的行政处罚,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的规定作出扩大化处理。
付建律师提醒,自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以来,“酒后不开车”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是酒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现象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威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对于此种情况,建议交警部门与其他社会机关为市民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政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市民也应当提升自我安全意识,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酒后尽量不骑非机动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