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消息,近日,杭州市民小孙发现在外卖平台上点的“烈焰牛肉风味小串”味道不对,询问商家后得知小串竟是鸭肉做成,于是找到商家协商。对此,商家的解释是,“牛肉风味”是一种口味,几块钱吃不到牛肉,顾客可能是对这种口味吃不惯。
“‘牛肉小串’和‘牛肉风味小串’,肯定是两种概念。”10月10日,商家姚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牛肉风味”是一种口味,外卖平台上也进行了食材标注,他不同意小孙的赔偿要求。
据浙江电视台《1818黄金眼》报道,10月7日,杭州市民小孙在外卖平台上一家名为甜辣先森韩式炸鸡杭州紫金港店,点了炸鸡和小食,一共30多块钱,里面有一份“烈焰牛肉风味小串”,他买了30串,花了3块9。但当小孙吃了几口小串后,感觉味道不对,没有撒调料的时候,就发现这肉味特别“骚”。
在小孙持续追问后,商家发来配料表,而配料表显示,这款牛肉风味小串,压根就不是牛肉。对此,商家的解释是,“牛肉风味”是一种口味,而且,几块钱也不可能吃到纯牛肉。商家还表示,“烈焰牛肉风味小串”是店里销量最高的产品。
但小孙对这样的解释不能认可,他认为,牛肉本身广义的定义是一种食材,不是一种口味,在商家没有针对具体食材名称进行标注时,不可能所有的消费者都会按照商家的想法去理解,商家的行为有欺诈性质,因此商家应提前进行标注。小孙还表示,商家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对他作出退一赔十,不足一千赔一千的补偿。
10月10日,潇湘晨报记者在外卖平台查询这家店铺发现,这款“烈焰牛肉风味小串”还在出售,月售上万件,商家在“套餐内容”内标注了“鸭肉”,有35位回头客推荐,不少顾客给出好评。
“‘牛肉小串’和‘牛肉风味小串’,肯定是两种概念。”商家姚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牛肉风味”是一种口味,外卖平台上也进行了食材标注,此外他并未同意小孙的赔偿要求。
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法的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峰介绍,“牛肉风味”的商业宣传,是按商家的经营逻辑,还是依消费者的生活理解,是一个关键。此事件属于餐饮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食品的情形,商家负有通过平台网页、平台内通讯信息等真实说明的义务,对商品的配料、成分等进行标注。本案中,商家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且宣传的信息中含“牛肉”的字词,与实际成分“鸭肉”存在用材的冲突。
肖峰介绍,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看,食品质量的广义理解,除非事前有明确说明和显眼标注,否则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情况。“消费者保护立法中,对经营行为欺诈消费者的认定,以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欺骗、误导通常认知水平消费者的性质和合理可能性为限,并不过度在个案中追究特定消费者是否上当。”
针对小孙提出的赔偿问题,肖峰表示,要看鸭肉质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后是否会造成消费者人体健康损害,引发食源性疾病。不过从公开报道看,此事件应该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虚假宣传问题,不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因此,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买1赔3,不足500元按500元算的规定,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10倍赔偿。肖峰建议,消费者维权可优先考虑平台举报、消协调解、向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通过和解和调解方式进行,效率高、成本相对低;如不可行,注意保存证据后起诉处理。
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