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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渤维权胜诉,获赔100万!被告公司曾称无力支付、愿赔3万

近日,因侵犯知名演员黄渤肖像权和姓名权,山东鼎味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味康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黄渤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公开致歉。相关判决书显示,原告黄渤要求被告鼎味康公司赔偿100万元,而鼎味康公司称,无力支付如此高额的赔偿,但愿意向黄渤支付赔偿金3万元。

此外,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近年来,黄渤曾多次进行维权。

↑知名演员黄渤图据东方IC

↑知名演员黄渤图据东方IC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黄渤表示,2020年3月,其得知,鼎味康公司未经他授权擅自在其经营销售的鼎味康品牌日式小圆饼、小米煎饼、日式小黑饼等多款产品的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他的肖像、姓名,并附有“电影《101次求婚》(主演:黄渤)”的文字。此外,鼎味康公司还擅自使用黄渤的肖像、姓名制作了广告宣传物料分发给各地团购商、分销商,高达40多个主体,并附有“品牌代言人:黄渤”“著名影帝黄渤也爱的小零食”“黄渤代言小米煎饼”等文字。

但黄渤并未授权鼎味康公司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也未曾与鼎味康公司存在任何合作关系。鼎味康公司擅自使用黄勃肖像对其经营的鼎味康品牌进行宣传的目的,在于利用黄渤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营利目的,涉嫌侵犯黄渤的肖像权、姓名权。鼎味康公司的侵权行为影响了黄渤的正常商业代言工作,给黄渤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鼎味康公司立即删除所有涉嫌侵权的广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此外,要求鼎味康公司向黄渤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成本5万元。

鼎味康公司则辩称,公司是接受上海亨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亨彦公司)委托加工及销售涉诉产品,鼎味康公司对版权授权事宜不知情。亨彦公司基于对黄渤的喜爱,基于影视版权方授权并支付影视版权授权费用,获得电影《101次求婚》的DVD光盘及电影的影视版权联合宣传权利。宣传过程中,亨彦公司为了避免形成代言关系,使用表述为“电影《101次求婚》(主演:黄渤)携手助力[小熊]品牌推广”,并未使用代言人黄渤或其他类似的误导性字眼进行宣传,且注明“购买产品有机会获赠电影《101次求婚》DVD光盘”,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恶性侵权的情形;同时亨彦公司支付对价后,取得影视版权方电影《101次求婚》的影视版权使用,即使存在侵权,其影响范围也非常有限。但为了表达歉意,鼎味康公司愿意向黄渤支付3万元作为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鼎味康公司未经黄渤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食品外包装中使用黄渤的肖像和姓名,并授权多个经销商通过多种渠道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和销售,鼎味康公司的行为具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和姓名的明显特征,构成对黄渤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鼎味康公司赔偿原告黄渤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成本2820元。并且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原告黄渤赔礼道歉的声明。

↑一审民事判决书截图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一审民事判决书截图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这已经不是黄渤第一次进行维权。

2019年,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的黄渤与瑞丽市大熊珠宝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大熊珠宝公司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大熊翡翠”发布的三篇涉案文章中,有32张照片使用了黄渤的肖像,涉案文章是关于大熊珠宝公司经营的翡翠的宣传推广,具有营利目的。现大熊珠宝公司未能提供涉案照片的合法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案照片经过黄渤同意,故大熊珠宝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黄渤肖像权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瑞丽市大熊珠宝有限公司书面向原告黄渤致歉,并且赔偿原告黄渤经济损失10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俞瑶实习记者汤健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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