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家住陕西西安市某小区的刘某接到快递电话后,本以为取回的是她网购的“生鲜”,可打开包裹,竟是一只死了的小老虎!这可把刘某吓得不轻,她立即拨打110报了警。
这显然是一起通过快递邮寄方式进行野生动物交易的犯罪案件,西安警方立即开始侦查。虽然快递单上未写邮寄人姓名和电话,但西安警方却有办法,随着侦查一步步深入,远在安徽的郝某、陈某相继落网。
陈某家住安徽,安徽当地有很多马戏团表演,马戏团饲养有狮子、老虎等动物。通过多方打听,陈某联系到某马戏团驯兽师李某(另案处理),表示想购买老虎幼崽回来泡酒喝,李某答应帮其寻找。
2017年7月,李某所在马戏团饲养的母虎产下一只小老虎死胎,马戏团老板要求李某把小老虎找地方掩埋。李某虽口头答应处理,但背后私自联系陈某将该小老虎死体出售。
2017年7月28日,李某驾车携带小老虎死体来到安徽省某市与陈某进行交易,陈某向李某支付人民币1000元后,将小老虎死体藏于其租赁的地下室冰柜内。
陈某通过微信群,寻找小老虎买家,很快有人回应。陈某立即联系郝某让其将小老虎死体包装后邮寄到指定地点,并特别强调“在邮寄快递的时候千万不能写真实姓名和电话”。郝某按照陈某指示,在某街道路口将包好的小老虎死体及填好的快递单交给快递员,邮寄至西安市某小区,结果阴差阳错寄给了刘某,这才有了刘某报警的这一出。
经鉴定,该动物死体为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虎整体的基准价值为1000000元/只。涉案小老虎系人工饲养老虎所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50%执行。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郝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2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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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工繁育的小老虎是否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即除非该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为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不以犯罪论处。本案中涉案动物为虎,虎是我国一级保护动物,因此收购、运输、出售人工驯养的虎,仍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二、陈某、郝某构成何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从李某处购买了小老虎死体一只,系“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再指示郝某通过快递邮寄给他人出售赚取差价,系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郝某具体负责邮寄该快递,系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经鉴定,涉案小老虎死体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系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分别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明: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将该罪名规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来源:西安铁检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