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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雨辰补漏公司一员工坠亡 事故调查报告:工作绳断裂导致

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7月22日在官网公开的一份高坠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3月18日10时15分左右,在香洲区情侣南路589号珠海夏宫国际花园二期1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珠海市雨辰防水补漏有限公司一名从业人员(葛某)死亡。

调查报告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雨辰公司从业人员葛某严重违反技术规范,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悬吊作业时仅安装使用一根工作绳,未安装使用柔性导轨(生命绳)和自锁器,缺少坠落保护措施。悬吊作业时,工作绳晃动脱离了地毯,导致工作绳与19楼彩钢瓦防雨棚上翘的外边缘直接接触、反复挤压、摩擦,“切断”了工作绳,最终导致葛某高空坠落。

事故间接原因是:

1。珠海市雨辰防水补漏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

(1)特种作业人员葛某(高处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座板式单人吊具无柔性导轨和自锁器),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葛某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未对从业人员葛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4)悬吊作业时违反技术规范,屋面未安排人员进行监护;

(5)无资质承揽防水补漏工程。

2。雨辰防水公司主要负责人(葛某良)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1)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调查报告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珠海市雨辰防水补漏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珠海市雨辰防水补漏有限公司对珠海市雨辰防水补漏有限公司“3·18”一般高坠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对珠海市雨辰防水补漏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葛某良,雨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珠海市雨辰防水补漏有限公司“3·18”一般高坠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对葛某良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中,发现夏宫国际花园1栋1902室业主在阳台搭建防雨棚(属于违规建筑),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四)不予追究的责任人员

葛某,雨辰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自我防护意识差,未取得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操作证进行上岗作业,在高处作业时严重违反技术规范,导致高处坠落至地面当场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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