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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谭谈交通》?对话谭乔:不在乎版权 目前尚未收到起诉书

7月10日,《谭谈交通》栏目原主持人谭乔在第三方平台发布一条题为《被投诉谭乔恐面临数千万元赔款》的视频,视频中谭乔称自己上传的有关《谭谈交通》的内容被强制下线,全网有关的创作者可能面临近千万赔款。

7月11日,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通过律师事务所就《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发布声明,声称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是《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维权仅针对未经许可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针对任何人,已将相关维权工作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游术”),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

7月12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了当事人谭乔,他表示,目前自己没有收到起诉书,他并不在乎版权归属于谁,只是希望大家不要忘了当初为什么做这个节目,“我唯一的诉求就是,《谭谈交通》作为有公益性质的视频,应当免费给大家开放二创、传播权限,普及法律知识。”

另外,他表示,当初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并未签订任何协议,除了餐费、油费等必要的花费,也没收到任何酬劳。后期辞职后,也未利用《谭谈交通》节目获利,平台给的激励,扣除拍摄费用,大部分都用于公益项目,但具体数额不方便透露。

一位曾在成都广播电视台和谭乔共事过的人士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当初版权意识不强,确实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但并不像谭乔所说没有支付任何报酬,而是以餐补的形式支付。

对此,谭乔回复“瞎说”。

7月13日上午,记者就该事件联系谭乔当时所属单位成都交通管理局,对方称,《谭谈交通》相关事宜需咨询成都广播电视台。成都广播电视台则表示,他们只通过律师事务所发过一个声明,一切以该声明为准,其他不清楚。记者一直未能打通成都游术文化有限传播公司的电话。

版权到底属于谁?公益性质的视频是否可以自由传播?成都游术是否具备维权权利?对此,贝壳财经记者采访多位版权相关律师作出解读。

版权归属于谁?

《谭谈交通》节目是一档交通普法类节目,该节目于2005年开始在成都广播电视台筹划开拍,时任成都交警的谭乔被指派担任节目主持人,节目播出后收到较大反响,创造了“到二仙桥,走成华大道”等热梗,谭乔也被网友亲切地称为“谭sir”。节目播出13年后于2018年停播。

2019年,谭乔开通个人B站账号,2021年,谭乔辞去交警队公职,成为一名自媒体人。谭乔称,最初他只是发些自己的视频,后来很多网友说之前《谭谈交通》的节目清晰度不够,问能不能上传到B站,他才将之前自己存下的部分视频上传到平台和网友分享。

这些视频在第三方平台受到欢迎,多个视频在B站的播放量超过千万,除此之外节目中的热梗还带来二创风潮。

7月10日,谭乔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自己有关《谭谈交通》的视频因版权问题被下架,全网成百上千的创作者可能会面临高达千万元的赔偿。“十几年来悄无声息看着韭菜的生长,开始挥舞着镰刀收割了。”谭乔说。

在此事件中,版权归属问题成为核心。争议中涉及的三方《谭谈交通》的主持人谭乔、制作方成都广播电视台以及被授权方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都有自己的说法。

新京报此前报道,从成都游术被起诉人处获得的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出具的版权声明显示,《谭谈交通》先后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CDTV-3)《平安成都》《红绿灯》栏目中的节目,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享有《谭谈交通》的全部著作权。

而另一份授权书显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为《红绿灯》[CDTV-3(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节目]及全部《谭谈交通》板块的视听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将上述作品的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分销的权利授予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权利包括:所有著作财产权的转授权权利、维权权利。被授权方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函、投诉、提起诉讼、采取刑事措施以及获得赔偿等的权利。

谁的《谭谈交通》?对话谭乔:不在乎版权 目前尚未收到起诉书

谭乔则表示,节目的版权问题应当由权威机构去认定,“版权不是谁发个声明就是谁的,如果是这样,我也可以发个声明。”

对此,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版权法律师张理雨表示,著作权的归属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认定,成都广播电视台发布的版权声明仅仅是其单方的权利主张,其主张能否成立,尚需根据基础事实进行认定,若有争议,需要向司法机关提出确权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认定著作权归属。

至于创作者和机构的版权归属问题,张理雨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则是归创作作品的作者所有,但也针对职务作品、委托作品、视听作品等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了特殊规定,所以要界定《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首要问题是辨明其作品性质。

电视节目《谭谈交通》应当属于视听作品范畴,同时也属于特殊的合作作品。关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除电影、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谭乔告诉记者,在最初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合作的时候,并未收取任何酬劳,仅仅是必要的餐费和油费补贴,也未签订任何协议和合同,更不是其职员。

一位在成都广播电视台和谭乔共事过的内部人士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当初版权意识不强,确实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但也以餐补的形式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基于此,张理雨认为如果创作者之间无特别约定,而成都广播电视台又确实是组织、统筹、出资制作该节目的主体,则成都广播电视台应为节目制作者,《谭谈交通》节目的整体著作权应依法归制作者即成都广播电视台所有,而非他人。

京师律师事务所卫若楠律师称,谭乔作为主持人参与创作《谭谈交通》是基于职务行为,如没有合同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基于公益的传播,是否构成侵权?

谭乔在接受新京报贝壳财经采访时表示,自己并未用《谭谈交通》进行任何盈利活动,通过视频所获取的激励收益除了必要开支以外,基本都用于了公益活动。

“一切都是为了普法”,谭乔说,他不主张版权属于谁的,唯一的诉求就是,版权方要允许节目被免费下载、传播,不只是针对自己,“只要不是歪曲事实、恶意丑化,为什么要阻止普法公益节目的传播。”

他表示,如果是电视剧等节目直接搬运可能会涉及侵权,但是普法视频的传播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让安全深入人心,“你不能用自己的手段去垄断一个公益视频。”

7月11日,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受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委托,就《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发布声明,称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是《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维权仅针对未经许可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针对任何人,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

谭乔也表示,自己目前尚未收到起诉。

公益视频的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卫若楠表示,除《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外,谭乔未经电视台许可在第三方平台上传节目,很可能构成侵权。赔偿金额一般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法定赔偿(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等来计算,具体计算方式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认为本案有特殊之处,被告谭乔本人恰是案涉作品中的主要角色和参与者,这一因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庭认定被告使用《谭谈交通》相关内容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如果被法院认定为合理使用,则谭乔的使用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对于是否为“合理使用”,张理雨表示,我国著作权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鼓励作品的传播,所以在规定著作权的同时,也对著作权加以限制,由此产生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大制度。

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公益属性的作品理所当然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范畴,事实上,作品的公益属性和著作权保护并非是互斥的,举例而言,某人创作了一首具有宣传交通规则作用的童谣,对儿童普及交通规则具有良好效应,不可否认该歌曲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也不妨碍其受到著作权制度的保护。

成都游术是否有权维权?律师提醒:或存在“假授权、真维权”的情况

谁的《谭谈交通》?对话谭乔:不在乎版权 目前尚未收到起诉书

天眼查App显示,起诉《谭谈交通》侵权的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宇航,由张宇航、邱键分别持股58%、42%。2021年年报信息显示,该公司参保人数为0。立案信息及开庭公告显示,今年4月以来,该公司多次起诉多家互联网公司,被告包括抖音、快手、B站、百度、搜狐、优酷、小红书、华为、咪咕等。其中,起诉B站就达31次。

根据授权书,《谭谈交通》节目于2005年开始播出并于2018年停播。成都广播电视台授予成都游术文化传播的授权期限为:2021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成都游术是否可以追溯《谭谈交通》视频过往侵权行为?成都广播电视台是否有权单方面授权?

对此,卫若楠认为,授权期限以授权书载明的期限为准,该期限是被授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不等同于侵权人的侵权期限,之前实施的侵权行为以及持续至今的侵权行为,成都游术公司均有权进行维权。

而夏海龙认为,在授权期限内,成都游术有权利根据授权协议约定,在被授权地域及作品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授权期限之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成都游术公司则无权起诉。

张理雨表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维权权利完全来自于著作权人的授权,若授权文件没有特别约定,则其只能对授权期限内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需要强调的是,若侵权行为发生在授权前,但持续到授权后的,由于侵权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被授权方,仍有维权的权利。

张理雨提醒,这里有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即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假授权、真维权”的情况,即授权文件虽然授予的是著作权及维权权利,但被授权方并不实际运营著作权(如对外许可使用等),而仅仅进行维权行为,那么该授权是不成立的,因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下,维权权利应建立在著作权专有权利的许可之上。至于此次事件中的授权是否属于这个情况,根据目前的情况无法知晓。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宋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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