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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性关系为目的“下迷药”可按强奸处理,还能辩称“恶作剧”吗?

“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处理。”日前,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这一表态引发关注。

最高检称,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态势,但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而以性关系为目的“下迷药”按强奸处理,以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则具有震慑效应。

近年来,各种“迷魂药”、“迷情药”等违禁用品更迭换代,流入市场,让人防不胜防,其导致的犯罪现象也引起高度重视,强奸犯罪可谓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种。然而现实中,若当事人在“下药”后,由于外部因素无法实施违法犯罪,就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实践中,如何证明当事人的犯罪意图成为难题。

不能降格处理

无色无味,难以预防。通过数代更迭,目前市面上的“迷药”通常具有强力镇静、催眠效果。其中,还有一些药物事实上属于毒品类。“迷药”性侵实际上成了性侵犯罪中的一个隐秘角落。

6月24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新闻发布会。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

最高检还发布了一则相关的指导性案例。1990年生男子郭某某,原系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2015年,为寻求刺激,他产生给其女友张某甲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5年间,郭某某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张某甲酒中让其饮下,致其昏迷两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某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为女性)到火锅店吃饭。郭某某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后张某乙将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张某乙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张某乙的同事怀疑郭某某下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终,郭某某被认定犯欺骗他人吸毒罪,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中出现的三唑仑,为国家一类管制精神药物,有着“迷药之王”一称。多名自称售卖三唑仑的药贩子表示,此药无色无味,见效快,持续时间能达到数个小时,且受害人清醒后会“失去记忆”。三唑仑也是热销的一款“迷药”。多名专家曾评价称,一旦这种药物被人体吸收,受害人几无自救可能。

然而,刑法严格适用推定规则。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如何证明当事人的犯罪意图成为难题。

考虑犯罪的时空情形

不久前,上海某大学男生向女生杯中投放异物的新闻引发关注。经调查,投放物品为牛磺酸泡腾片。在电商平台上,此类商品以低俗色情内容为宣传卖点。

尽管多名专家对此表示,牛磺酸泡腾片实际上并无“催情”效果。但该男生已客观上实施了“投放药物”行为,主观上是否有对女生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应通过何种手段惩治也引发探讨。

2020年,深圳发生的一起下药事件也备受关注。一名女子与一位男性朋友在餐厅内吃饭。趁着她离开座位,男子悄悄地在她的水杯里投入了白色的粉末。幸运的是,该行为被餐厅的一名服务员及时发现。该男子辩解称,自己的本意是“恶作剧”。

对于此类案件,黄卫平检察官提到,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他表示,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一些情况下,被告人若犯罪未遂,但矢口否认,指控时可能存在证据不充分的问题,这时候欺骗他人吸毒罪就成为兜底罪名。”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也有部分的管制药物在法律上被视为毒品,但市面上很多的“催情药”、“迷药”仍不属于毒品,这种情况就会给行为的定性造成困难。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这种对于时空要素的考虑,是指怎么能够准确地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刑法意义上的刑事推定不同。“比如两个人是否处于私密的场所,此外还有时间段,这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强奸、犯罪意图有着辅助作用。”

彭新林认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按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各方面的情节来分析行为的主观心态。比如偏僻场所相比公共场所作案的可能性、风险不一样。此外,行为人的购物记录、与客服的通话内容也是重要的判断因素。

“强调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条件,就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要充分考虑案发当时、当地行为人说过什么话、做过什么动作,或者此前有过什么相关预备行为”,在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看来,这些都得有证据证实,不仅仅看行为人被抓获后如何交代,更不能靠臆想,刑法中并无这种直接推定的规则。

刘昌松认为,黄卫平的说法是针对麻醉类、精神类药品,“如果投放的只是一般增强性欲的药,或者是医学上证明无相关毒害作用的药物,那又可能会变成‘恶作剧’,追究起来仍有难度。”

“没有买卖就没有性侵”

具有强烈镇静作用的药物中,也有部分属于毒品。但按通常理解,通过欺骗他人吸食毒品来达到性侵害目的的,一般都是通过药物成瘾来达成。若非情节严重的情况,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其他情节,还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毒品罪等。

相较之下,强奸罪的量刑则一般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因此,以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来惩治涉嫌强奸罪的犯罪人员,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降格处置的做法。

中国新闻周刊以“迷药”、“强奸”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有136篇文书。在这些公开的案例中,熟人作案并不少见。此外,还有团伙多次作案。除熟人外,约见网友也成为犯罪分子下手的常见场景。与此同时,逃脱者寥寥无几。

在浙江高院2019年裁定的一起案件中,3名被告人通过“迷药”在2个月的时间内对10名女性实施了性侵害。法院认为,药物的售卖者袁某明知上述3人强奸妇女仍为之提供麻醉药物,其行为亦已构成强奸罪,在强奸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此外,在相关的案例中,也存在被害人事前或事后与当事人交往的情况。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双方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或有争议。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杭州男子叶某先后对女子王某、慎某和易某实施性侵害。该案中,王某苏醒后便报了警,但被害人易某未向公安机关主张其遭到叶某违背其意志的行为的侵犯。

经杭州中院认定,被害人易某虽有在案发前微信上与被告人叶某的联络频繁,后在不知道叶某采用下药的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与叶某有发展为男女朋友的倾向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配合不够积极主动等情况,均不足以影响对易某案发时主观意愿的判定。随后,叶某被认定具有强奸妇女多人的加重情节,增加了5年量刑。

“被害人与行为人事前事后的态度、关系,并不影响行为定性,分析行为的法律性质,主要看其案发时,是否足以使得被害人失去意识,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彭新林称,双方的关系或被害人的谅解只可能在量刑上会有体现。

一般来说,强奸案件常见采取的是暴力、胁迫的手段,下迷药则统属于强奸定性中的其他手段。然而在彭新林看来,迷奸型犯罪是近年来的新类型的一种高发强奸案件,更有隐蔽性,侦查取证难度也更大。“很多时候,犯罪分子是把迷药下到酒里面,到底是酒精引发了‘醉酒’,还是吃了迷药,当事人很难判断。”

刘昌松介绍称,1979年刑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曾有一稿草案规定,强奸罪的一般情节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其他手段强奸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当时有立法人员认为其他手段强奸相对轻一些。“但最后通过的法律没有作这种区分,因而不应从轻判处。”他表示。

范辰也表示,不能因为受害人可能免于暴力的摧残而认为迷药型强奸的危害性相对更小,“一些药物对人的健康同样危害很大”。

这种犯罪背后也形成了黑色的产业链条。彭新林认为,惩治此类犯罪,首先要惩治兜售“迷药”的人。

他表示,若卖方明知行为人要实施性侵犯罪,还销售给对方,在实质意义上就构成了强奸行为的帮助犯。上游违法犯罪必须要全链条、全环节打击整治,这是一个综合治理问题,其中电商平台要承担主体责任,“没有买卖就没有性侵”。

作者:陈威敬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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