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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轻伤标准没安全感”,民众的顾虑该怎么破?

观察者网: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陈某志等人涉嫌哪些罪名?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嫌疑人“醉酒”是否会影响定罪量刑?唐山打人事件被捕9人中一男子曾阻拦施暴,这是否也将使之在此事件中免于被追责?

张玉霞: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陈某志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经鉴定两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应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如果伤情程度达到重伤害以上,属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竞合,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也就是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只考虑伤情的情况下,造成一人轻伤,对应1年6个月到3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轻伤二级的,增加6个月到1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3到6个月的刑期。至于最终量刑,要根据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再看其是否具有累犯、主犯、从犯、自首、坦白、立功、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

关于醉酒则不影响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醉酒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在醉酒状态下的犯罪行为,亦未脱离主观意志的支配。即使醉酒从而丧失控制能力,但如果醉酒前是清醒且有选择权的,那就应对醉酒就后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对醉酒免责或轻罚,无疑会助长醉酒状态下的犯罪,甚至使人借醉酒实施犯罪。

关于曾阻拦施暴的一人是否犯罪,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无法从视频中的片段进行认定。如果有教唆、帮助他人打人的行为,比如给施暴者递酒瓶、起哄叫他人打人,即使自己没动手打人,也是教唆犯或者从犯。如果确实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案发现场视频截图

案发现场视频截图

观察者网:通报中提及唐山打人案2人轻伤2人轻微伤,给旁观者的感觉是,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和普通人眼中的“伤的很重”、“伤的很轻”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为什么司法鉴定中的伤情会呈现这种“轻伤不轻,重伤很重”的特征?

张玉霞: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伤情的级别分为三级: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其中重伤和轻伤又分一级、二级。

轻伤和重伤的区别大致是“损坏”和“损毁”的区别。通俗的说,轻伤一般经过及时的临床治疗,能较好恢复原貌,也可能遗留一定功能损坏。重伤是某项功能完全被毁掉,或者某个伤口达到多少长度、超过多大面积,同时也失去了大部分功能。

普通人会觉得“轻伤不轻,重伤很重”,主要是因为感性认识以及概念上的差异,比如被害人头上被砍得满脸是血……照片、视频具有视觉冲击效果,普通人看到觉得容貌有伤痕就是损毁,容易认为是重伤,但伤口距离、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话,可能都够不上轻伤。

观察者网:依据刑法规定,被害人的伤势,与施暴者的定罪量刑紧密相关。若被害结果为轻微伤,则不够刑事处罚,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点让许多人看了之后感觉缺乏安全感。现在法学领域的专家提出,轻伤鉴定标准该反思了。您怎么看这个问题?有网传消息称,打人者陈某志曾两次就医,并开出伤势证明称“头外伤,中级伤”,这会影响最终判决吗?

张玉霞:轻伤鉴定标准该有所反思。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施行,当时废止了1990年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1996年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两者时隔20年左右,而2014年至今也已8年。

科学不断在进步,鉴定标准也应该随之不断完善,任何标准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常规性的情况就应该逐步添加、不断修改完善。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损伤,不可能完全涵盖进去的。反思能让制定标准的部门、人员随着科学进步、时间推移去不断完善符合现状的鉴定标准。其实,与其每次需要向大多数人去普及什么叫轻伤,不如在分类时指定更贴近普通人认知的分类标准和名称。

关于陈某志开出伤势证明是否影响最终判决,具体要根据案件情况认定。仅从视频显示,是陈某志等人寻衅滋事殴打被害人,即使陈某志受伤,也是被害人进行正当防卫,不影响其定罪量刑。

观察者网:就在唐山事件发生不久后,广东惠州又出现了一起发生在夜宵店铺门口的打人事件。为了制止暴力,夜宵摊主挺身而出,但也遭殴打受伤。目前,案发地点所属街道工作人员表示,将为阻止殴打行为而被打的人员申报见义勇为。

两起事件放在一起,很多人就在争论,为什么唐山事件中没有出现见义勇为?有人根据以往发生的一些社会新闻提出,我们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以及法律体系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支持和抚恤是不够的,因此这也压抑了一些人制止犯罪、帮扶弱者的勇气。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您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目前法律对于见义勇为,给予了哪些层面的支持?还有哪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张玉霞:见义勇为的困境长久以来一直存在,刑事上,见义勇为可能变成互相斗殴。民事上,见义勇为可能变成侵权行为。

各省市陆续发布有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2012年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提出加快推动见义勇为立法工作,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和困难帮扶机制,完善医疗、抚养、赡养等保障措施,消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问题中提到的广东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一)牺牲的,颁发100万元抚恤奖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抚恤奖金;(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抚恤奖金;(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抚恤奖金。

广东省惠州市夜宵店老板见义勇为遭围殴,现场视频截图。

广东省惠州市夜宵店老板见义勇为遭围殴,现场视频截图。

而根据《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见义勇为事迹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给予5万元以上奖金;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给予2万元以上奖金;在全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给予5000元以上奖金。

两者差距之大可见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抚恤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保护,以免遭到反诬。应该加强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及保护,制定完善的认定程序,给予认定机构相关调查权限例如调取摄像、询问证人等,对于事后的待遇也要有所保障,比如医疗绿色通道、司法认定等。同时应提高诬陷讹诈的代价,追究相应民事、刑事责任。

观察者网:本案发生后由廊坊公安异地侦办,通常什么类型的案件会采取异地侦办的形式?

张玉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23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并根据办案需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通常如涉黑涉恶、重大疑难复杂且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异地侦办,并且后续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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