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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男生所投系牛磺酸泡腾片,是否要负刑责?@平安北京这样说

上外男生所投系牛磺酸泡腾片,是否要负刑责?@平安北京这样说

关于“上外男生所投异物系牛磺酸泡腾片”一事,@平安北京刚刚发布消息:不掌握很多案件细节的基本情况,仅仅从普法的角度进行探讨。

如果单单从新闻报道出来的情况看,可以认为,该男生主观上有对女生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投放药物”行为,就是说,他已经着手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所认为的“催情药物”并不带有他所认为的“功效”,是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在法律上讲,这属于犯罪未遂。

然后呢?就意味着,这男生就没事了?别急!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下一步,需要确定的是对该男子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可以从轻或减轻,也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但刑事责任,他是逃不掉的!

当然,以上判断是基于网上有限曝光的信息而作出的,很可能与案件本身的情况有不少偏差,请相信上海的警察叔叔一定会依法给出公正公平的处理。

最后还想说,这种案件不是所谓“男女对立”的理由,这是“正义与邪恶对立”的典型!那些心存邪念的人,都给叔叔我小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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