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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案为何要异地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怎么认定?女孩伤势鉴定将如何影响案情?

来源:潇湘晨报

唐山打人案为什么要采取异地办案?后续案件调查的重点将如何开展?记者请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多位专家来分析。

异地办理是想打深打透

可以让群众放下本地办案不够深入的

种种疑虑

据一位公安机关有关人士分析,异地办案,一方面想打深打透,另一方面,“敏感案件”异地办,可以让群众放下本地办案不够深入的种种疑虑。

目前,坊间议论中,呼声最高的是指这个团伙为黑恶势力。

事实上,要定是不是黑恶势力,有一定的标准。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拉开帷幕,两高两部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

公安机关一位多年从事打黑工作的有关人士说,判定是不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组织,要看有无多人多起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符不符合黑恶犯罪的认定特征,这要看廊坊警方下一步的全面深入调查情况。

该有关人士说,法律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较为狭义。从广义上看,这样的打人行为是涉嫌黑恶犯罪行为,在老百姓眼里的黑恶势力,最直接的就是这样的行为,政法机关必须打早打小。

据了解,目前,对涉黑犯罪,根据《刑法》第294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

要指出的是,在《刑法》中没有“恶势力”这个罪名。

对涉恶犯罪,目前的依据是2018年1月,两高两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第15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2019年4月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对恶势力又作了明确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意见》且对恶势力犯罪“次数”做了规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

“多次,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指3次以上”,上述有关人士说。

也就是说,要调查清楚这伙人到底是不是属于恶势力,主要有两个标准:一、3人以上;二、3起案件以上,其中一起案件是刑事犯罪活动。

上述有关人士还分析说,黑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常见的多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

他说,目前看,这一打人案件虽然还只是单案,或许还构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团伙,但不能因为案件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组织,就否认恶势力犯罪行为,这起打人案中的行为是涉嫌黑恶犯罪行为,且三人以上实施,可以称为“恶势力”。对老百姓来讲,遭受一次这样的侵害,是一辈子的阴影,对黑恶势力打早打小,就是从依法从快从严打击行为开始,决不能让其坐大成势。

另有一位公安机关有关人士分析说,这伙人能这么做,也不是一时意气用事,所以异地办就是要深挖,防止就案论案,看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组织特征,但无论怎么查,都要依法办案,不能被舆论所主导。

那么如果调查中发现这伙人以前还有类似打人行为,但当时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私了或调解了怎么办?

《意见》第9条规定: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一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

这条规定,特别是对那些“大罪不犯,小恶不断”的团伙来说,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且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完全有必要作为恶势力打击处理。

以寻衅滋事为例,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实施了5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虽然只能按照一罪处理,但超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入罪标准的那部分违法行为,可以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也就是视为1次犯罪活动和2次违法活动,这样就符合了恶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如同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的,应当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另一位从事扫黑工作的民警说,在调查涉黑涉恶案时,如果以前经过协调或私了了,在调查中发现这并不是纠纷,而是寻衅滋事行为,那么也会被视为1次违法犯罪。

如果调查结果,构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团伙所涉罪名还是要根据他们犯罪行为而定,比如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在判决时,将对恶势力团伙主犯将依法从严处罚。

如果涉黑,即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判决时,在具体罪名基础上,加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然后数罪并罚。

法医:有时候,轻伤看起来蛮轻

轻微伤看起来却很重

鉴定有标准

被打女子中,受伤最重的白衣姑娘还在治疗中,目前还不知道最后的伤势鉴定结果。

昨天,橙柿互动报道中,有法律专家提到了伤势鉴定结果将关系到这一单个案件的定性。

在以往相似案例中,往往最后打人者被处以行政处罚。其中有个关键是伤势鉴定结果。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如果要够上刑事案件,要一人轻伤,或两人轻微伤。如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要构成轻伤以上;如果轻微伤的话,除故意伤害外,还可以构成寻衅滋事。

但轻伤和轻微伤结果的鉴定,往往会让受害人和家人产生异议,“明明看着很严重,结果鉴定是轻微伤”,一位法医说,“有的时候,轻伤看起来蛮轻,轻微伤看起来却很重”。

因为伤势鉴定结果,是要根据标准而定的,不是主观上判断。

目前,伤势鉴定,是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下称:《人体损伤标准》)来鉴定的,此外各省还出台了细则规定。

在唐山打人案中,白衣姑娘头部、面部被绿衣男子拳打脚踢、踩踏,还有拖曳头发拉到门外等行为,据唐山警方通报,目前她病情稳定。

一位资深法医分析,主要看头面部和躯干受伤情况。根据《人体损伤标准》,头面部皮下出血了、挫伤了,如我们常说的“被打得鼻青脸肿”,鉴定结果,往往是属于轻微伤。躯干部受伤包括颈部则需要根据受伤面积来定。

头面部鉴定的特征比较明显,如果经过医院诊断报告显示她的颅内有血肿情况,经保守治疗即不开刀的情况下,她可能属于轻伤。如果开刀,属于重伤;姑娘的面部被打,如果有面部皮肤挫伤、头皮血肿等情况,结合勘查情况,可能会构成轻微伤。

躯干部分受伤情况又怎么鉴定呢?

如果肋骨、胸腰椎受伤,属于轻微伤,但年轻人和老人相比,年轻人受伤后损伤程度要轻一点,如年轻人胸口被打了,但检查肋骨什么的都是好的,可能就构不成轻伤。但老人可能一推,肋骨就断了。另外,如四肢受伤,要根据受伤面积等因素鉴定。相对来说,轻伤损伤的面积要大一点。

在唐山打人案中,有4个女孩被打,其中黑衣女孩被打了几拳,灰衣女孩用身体护着同伴时被人用椅子砸到了背部。

上述两位法医说,从视频看,两位女孩身体受伤的轻重程度不好推断。“是轻微伤还是轻伤,要看全部检查结果,再根据标准来定”。

脑震荡是不是轻伤?

如果被打的女孩出现了我们通常所说的脑震荡症状,是不是轻伤呢?

另一位资深法医说,受伤后,人比如恶心、呕吐一直不好,也治不好,但查也查不出什么问题,即医院也没有检查到明确的指标,这属于脑外伤综合症。在新的《人体损伤标准》标准里已经取消了”脑震荡“这条。

在老的标准中,是有关于“脑震荡”表述的——即伤后发生即刻性的意识障碍。

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好操作,所以新标准取消了。因为没法检查,脑部CT查不出来,“在临床上没有明显表现”,“有看着是脑震荡的症状,但其实可能是受伤后引发的神经官能症,或者心理受到影响造成的。”

在鉴定中,脑震荡,一般会被认定为轻微伤。

另外,伤势鉴定中,还有一个时间因素。受害人受伤后,经治疗可以预期恢复情况,可以即时作出鉴定,但有时候,伤势恢复情况无法预期,比如手断了,功能能不能恢复,需要等治疗后再进行鉴定,一般恢复时间3个月,最长为6个月。

那么唐山打人案件,如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以前也有受害人被这伙人打过,现在要重新进行鉴定吗?

上述资深法医说,可结合之前的病历资料做鉴定。

伤势鉴定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据了解,轻重伤是伤情鉴定,主要目的是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进行。

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设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有必要,也可以聘请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首先要看该鉴定是法院委托或当事人自行委托。由于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相对于法院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可靠性差,所以法律放宽了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经过鉴定,受伤女孩伤势属轻微伤,对此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是不是可以请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来参与鉴定?

据了解,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据了解,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做鉴定,如果要找社会鉴定机构,应在公安机关指定或认可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目前,各地司法部门对此也有不同规定,也有规定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参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

另一个问题:追诉有效期问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中还有一个我们常说的追诉有效期问题。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如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5年,那么追诉期一般为10年。如果是强奸罪,则追诉期为20年,但如果必须追诉的,要报请最高检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一位法律人士说,办涉恶团伙案中,比如寻衅滋事行为,有一起案件是发生11年前的,看着是过了追诉期,但经过再调查又发现了另外有案子发生在五年前,那么这样的犯罪时间也是属于连续性质,犯罪行为也是连续的犯罪行为,还是可以追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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