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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男子公共场所猥亵男童二审维持原判:被判四年半

来源:@海峡都市报

近日,辽宁省本溪中级人民法院对当地的一起猥亵儿童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荣(莆田秀屿区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共计人民币一万八千九百五十四元。

根据检察院起诉,被告人黄某荣于2020年12月23日17时许,在本溪市某小学校区内的公共厕所中,为寻求刺激、满足欲望,采取多种变态方式对正在上厕所的被害人代某(2013年出生,男)进行猥亵,造成被害人包皮外伤及心理阴影的后果。

记者了解到,黄某荣,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莆田市秀屿区,捕前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去年,原审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黄某荣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医疗费人民币八百三十四元,护理费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交通费一百二十元,共计人民币一万八千九百五十四元。

获判后,黄某荣上诉称,原判量刑重。他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近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视上诉人黄某荣犯罪事实和情节所处的刑罚适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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