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经开区为实现区域经济发展,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某公司应在双桥经开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并在双桥经开区内银行开立注册资本金账户,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厂房装修、项目一期投产及实现相应产值和完成相应年税收;双桥经开区则对投资企业一期厂房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人民币,给予项目一期建设一次性补助搬迁费200万元等。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设立重庆公司和入场进行了厂房装修,双桥经开区则依约兑现支付重庆公司政策性补贴共计420万元。重庆公司在获取完政策性补贴后,却未按约定完成生产投入,更未按约实现产值和完成相应税收,并弃厂而去。双桥经开区遂向重庆大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双桥经开区与被告某公司、重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2.由被告某公司、重庆公司连带返还各项补贴款4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合作协议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投资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产值、税收,实现区域经济的发展。双桥经开区按约兑现政策性补贴,然而投资企业在享受政策后却并未实施相关实质性经营活动,更无产值和上缴税收等情形,且在合同履行期间自行搬离,属于根本性违约,合同因此无法继续履行而应当解除;同时,双桥经开区真诚招商并兑现政策,投资企业在享受政策补助后却不作实质性投入,有违诚信。基于投资企业根本性违约导致合作解除,投资企业理应依法返还已获得的政策性补贴。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双桥经开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政府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往往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入实体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招商政策支持,用政府招商诚意和当地优质的营商环境吸引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投资商利用自己充足的资金、先进的项目、优秀的专业人才等优势,实现企业规模扩大与延伸发展。招商引资最终目的是实现双赢,本质上仍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合作。作为投资方,既然作出了投资决策,与招商方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而不能打着投资的幌子只享受政策性支持不进行实际投入,这有违诚信原则,不符合合同本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理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