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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需谨慎 引狼入室损钱财

网恋不一定能结识“白马王子”,也有可能撞上窃贼。女子与网恋男友“奔现”后变成情侣,谁料竟然引狼入室,被对方偷走钱财。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重庆市潼南区的王女士在网上认识了湖北的男子吴某,通过几个月的网络聊天,双方互生好感并约定线下见面。见面后,吴某为追求王女士展开了猛烈攻势,嘘寒问暖,关怀备至,王女士被吴某的诚意打动,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吴某也从湖北来到潼南,找了份工作与王女士共同生活。

2020年9月某日,王女士突然发现自己银行账户少了10万元,不明所以的王女士找到银行,被告知在数日前的凌晨,自己名下支付宝账户向一陌生账户数次转账共计10万元。但王女士并未注册和使用过支付宝账户,因此并不认可银行的答复。王女士致电吴某,告知相关情况,吴某表示自己正在外地出差,对此事也不知情,让王女士继续向银行咨询。当日,王女士返回家中,发现吴某的衣物已被全部带走,也再也无法与吴某取得联系,这才发现异常,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1年12月,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实为吸毒人员,游手好闲,无固定工作,专门通过聊天软件结识女性,在取得信任后窃取钱财。吴某在与王女士交往过程中获知了王女士的手机密码。某日凌晨,趁王女士熟睡之机,吴某使用王女士的手机、身份证注册了支付宝账户,并绑定了王女士的银行卡,通过多次操作将王女士银行卡内的10万元转走,并删除了交易记录。吴某在得手后潜逃至重庆市梁平区,继续以“谈恋爱”为幌子寻找受害者,窃取了李女士微信账户内的钱款2万余元以及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社交平台迅速发展,以网恋为名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广大群众要提高防骗意识,与网友深入交往前,务必要弄清楚对方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尤其是网恋需愈加谨慎,不可一时冲动交托全部信任,以免落得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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