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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男子替去世弟弟诉争千万债权 结案后裁判文书被拒送

11年前,杜彬花1234万元与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瑞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未按期交房,随后杜彬向乌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法院作了财产保全。然而在财产保全期间,景瑞隆公司将争议房产处置给第三人。在乌海市中级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第三人对保全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杜彬直到去世也没有收到执行异议裁定,后代理人查档时发现执行异议裁定,法院补充送达后启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乌海市中院于2021年3月16日予以立案,案号(2021)内03民初19号。

2022年4月1日,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12368给杜彬的唯一继承人哥哥杜军发信息称“(2021)内03民初19号已结案,将向您送达裁判文书”。随后杜军及代理人联系法院,办案法官则对杜军及其代理律师表示:“不向你们送达文书,是合议庭评议作出的决定……”

5月7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 shang you@163.net)记者多次致电审理该案的法官,不是无人接听就是关机,给其发送信息,截至记者发稿时也未收到回复。

▲2022年4月1日上午,杜军手机接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2368发来的短信通知:“已结案,将向你送达裁判文书,请注意查收。”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2年4月1日上午,杜军手机接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2368发来的短信通知:“已结案,将向你送达裁判文书,请注意查收。”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开发商将查封财产处置给第三人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内蒙古商人1234万买商铺被骗开发商将查封财产违法转卖7年未受罚》《内蒙古开发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2500万检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3年》报道显示,2011年11月,景瑞隆公司与杜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公司在建的乌海市海勃湾区澳林花园一号楼连体商铺1-6号和二号楼连体商铺1-5号,以1234万元出售给杜彬。因未按期交房,杜彬向乌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申请诉讼保全,查封涉案房产。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乌勃民保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上述商铺。

该裁定书向景瑞隆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项金平进行送达,而且制作了送达笔录,明确告知项金平在查封期间不得对查封房产进行处分。

2015年7月12日,乌海仲裁委作出(2015)乌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裁决景瑞隆公司交付杜彬所购商品房。

随后,杜彬向乌海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然而,在乌海中院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吴某某。

据公诉书显示,2014年因景瑞隆公司建设的澳林花园小区未能向业主交付房屋,引起业主上访,经乌海市政府住建局等部门协调,将本案涉案房屋其中的2614.98平米,由物业用房变更为商品房,抵顶给施工方吴某某,并办理网签登记。项金平将房屋抵顶给吴某某的过程中,既没有向政府住建局等说明抵顶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也没有将查封房产抵顶给施工方吴某某的事通知并征得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同意,更没有通知过申请查封人杜彬。

在执行期间的2015年8月7日,案外人吴某某向乌海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占有使用,认为对裁决书确定给付的房屋继续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同年8月17日,乌海中院作出(2015)乌中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案外人吴某某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第45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然而矛盾的是,针对此前景瑞隆公司请求撤销(2015)乌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一事,2015年11月3日,乌海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有购房款收据,同时提交了保证书,故《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仲裁裁决程序未违法,驳回景瑞隆公司诉讼请求。

杜彬的代理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吴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并未告知申请执行人杜彬,乌海中院作出第7号执行裁定书也未送达给杜彬,剥夺了杜彬的知情权、答辩权和诉讼权。

2020年底,杜彬的财产继承人杜军委托律师办理杜彬所遗留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律师在查阅执行案卷时发现了乌海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乌中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没有送达过杜彬,于是要求乌海中院给予送达。

2021年3月11日,乌海中院为了完善法律程序,将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乌执异议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补充送达给杜彬的代理律师,签署送达回证、制作送达笔录。也就在当天,律师向乌海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材料,法院审查后予以立案。立案后,律师因担心争议标的物再次被处置,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等值的财产担保,但乌海中院没有予以保全。

▲2021年4月21日,乌海市澳林花园小区,“涉案房屋系规划的物业用房”却并未用作物业,而是已有超过一半房屋用作商铺,包括烟酒小超市、餐馆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1年4月21日,乌海市澳林花园小区,“涉案房屋系规划的物业用房”却并未用作物业,而是已有超过一半房屋用作商铺,包括烟酒小超市、餐馆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院结案被指不予送达文书

7年奔波维权积劳成疾,2017年底杜彬去世,他死的那一刻也没要回他的债权。

随后,他的哥哥杜军接过维权接力棒,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及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组反映情况。

2021年初,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组交办至乌海市,乌海市委对此高度重视,并在当年4月初在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设置专案组。

期间杜军陆续将杜彬未结案件的权利人依法申请变更为杜军,但因诉讼对方当事人对杜彬死亡时间等问题提出异议,尽管杜军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上述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始终没有被裁定变更。

2022年3月31日下午,杜军接到乌海中院硕法官书记员电话通知,要求其第二天一早来一趟法院。杜军告诉记者,4月1日上午他来到乌海中院,一位办案法官口头告知他:“杜彬起诉的执行异议案件已经结案,现告知你,因你不是案件当事人,不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仅是口头通知,记入笔录。”当杜军询问案件结果时,法官回答:“结果不能告诉你,只能告诉你案件结了。”

当日,杜军手机又接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2368发来的短信通知,称“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内03民初19号,杜彬诉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于2022年3月31日结案,将向你送达裁判文书,请注意查收”。

“我没收到任何的裁判文书,法官又告知我案件了结,但不能告诉我结果,那么为什么12368给我发信息称‘将送达裁判文书,注意查收呢’?”杜军表示,他对乌海中院这一行为无法理解。

5月7日,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致电乌海中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不是无人接听就是关机,给其发送信息,截至记者发稿时也未收到回复。

不过,杜军的代理律师提供的两段与上述法官的对话录音显示,该法官称:“杜彬死了,认为没有地方可送……”“不向你们送达文书,是合议庭评议作出的决定,也向院里作了汇报,你们就不要再提送达的事了……”

杜军的代理律师表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杜彬)死亡,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继承人(杜彬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杜军继承),在继承人尚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中止对案件的处理,等待确定继承人,当继承人确定后,申请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正常进行。

本案杜彬生前病重时就已经将全部未了结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委托给了杜军,有签字和盖手印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可以转委托律师代理。在杜彬死亡后,继承人继承事项没有确定之前,为了维护杜彬的利益,杜军又将该执行案件转委托给律师代理,这一转委托行为也得到了杜彬全体继承人的追认。

在执行异议诉讼程序中,已经向乌海中院递交了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并附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由杜军继承的书面声明,还有杜彬死亡的证明,法院应当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杜军,但一直没有裁定变更,最终案件不了了之结案,连结案的法律文书都拒绝送达,明显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

▲乌海中院执行案件在2021年6月15日作出裁定:变更杜军为原杜彬申请人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乌海中院执行案件在2021年6月15日作出裁定:变更杜军为原杜彬申请人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庭审结束近10个月还未宣判

2021年7月22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景瑞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金平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海南区检察院认为,项金平将房屋抵顶给第三人的过程中,并没有通知并征得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同意,也没有通知过申请查封人杜彬,建议判处项金平有期徒刑2—3年。

检方认为,项金平在抵押房产时单价为3000元/平米,在抵顶工程款时单价为10000元/平米,并且项金平一再表示,如果保留一年涉案房产市场价格会更高,可见项金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其非法处置的主观目的明显。项金平到案以后推脱责任,没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其非法处置财产涉案金额为2500余万元。在法院执行阶段项金平不能主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消除影响。

项金平一方则表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等系列案件的被害人杜彬的代理律师认为,杜彬与项金平关联公司因诉争房产发生纠纷,诉争房产是否为物业用房、法院查封是否妥当,均不是项金平个人认为的问题。

如今距开庭审理已有近10个月,还未宣判。

5月7日,上游新闻记者采访获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之中。

上游新闻记者沈度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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