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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幼童池塘溺亡后,父母将村委会、同伴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

2岁幼童在池塘边玩耍时不幸溺亡,父母将其同伴和当地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8万余元。

近日

海宁法院依法判决

这样一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18年9月,安徽人张某夫妇带着刚出生的儿子小张来到海宁务工,租住在许村镇某村。在张某夫妇出租屋大约250米处,有一个自然形成的废弃池塘,池塘北面村道上有水泥板、砖块、杂物等阻挡,西面设有围栏,西面公路和池塘间夹杂一块杂地,东面和南面都是民房,封闭性较强。

2020年11月3日上午9时许,邻居家3岁的小黄与2岁的小张结伴来到该废弃池塘周边各自玩耍。过了一会,小黄发现小张不见了,随即喊叫“小弟弟”并开始寻找。

寻找未果后,小黄在当日10点多来到小张住处告知张某“小弟弟”不见了,张某到前后附近的几户人家找了一下,但没有找到,后到了11点多的时候,再次出去寻找,但也没有找到。小黄回家后,又与其母一起去寻找小张,也无果。

当日下午1时许,小张母亲报警,后民警在下午2时40分左右在案涉池塘西北角发现了漂浮在水面上的小张,后小张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小黄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张某夫妇认为小黄在小张落水后未及时呼救,同时村内池塘属于公共场所,村委会作为该池塘的管理人,对事发池塘疏于采取安全措施,无人监管,且无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小张溺水而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夫妇作为其幼子小张的监护人,应对租住房屋附近的环境、潜在的危险等情况有一定的认识,但其未能尽到对幼子的教育、监护之责,任由小张在池塘边玩耍,对小张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小黄虽与死者小张结伴至案涉池塘周边玩耍,但其并未看见小张落水的过程。小黄发现小张不见后即呼叫“小弟弟”并寻找,寻找无果后告知小张父母“小弟弟”不见了,回到家后又与母亲再次寻找小张。

事发时,被告小黄不满四周岁,其已尽到了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等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故其监护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池塘是天然池塘及废弃池塘,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故被告村委会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法条中的“公共场所”是指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及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机场、码头、公园、餐厅。)

其次,案涉池塘封闭性较强,池塘中的水也浑浊、肮脏,不适宜戏水、游泳,一般人不会轻易靠近,被告村委会虽不负有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也已对案涉池塘采取了安全措施以作防护,故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小黄、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村委会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小张父母2万元,海宁法院予以准许。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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