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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鄱阳三名女子获刑

三名年轻女子雷某某、欧阳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赚钱牟利。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雷某某在负责鄱阳县古县渡古南街某手机店经营期间,单独或与手机店员工被告人欧阳某、李某某共同利用向客户提供移动服务的便利,将非法获取的客户实名制手机号码及APP验证码发送至相应微信群内,非法获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款,共计九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欧阳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依法应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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