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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权益受损 切莫忍气吞声

做家务活被认为理所当然、身体被肆意践踏、未曾借钱却天降债务……在女性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的今天,“半边天”的权益维护依然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婚姻家庭、人身安全等问题常常困扰和伤害着她们的身心。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记者邀请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结合该院判决的相关案例,提醒广大女性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①

婚内包揽大量家务活

女子获2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在婚姻生活中,女性往往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柴米油盐、老人孩子,占据了很多女性的生活,却无任何报酬。双方如果关系和睦,从内心承认对方的付出,不必以金钱作为补偿。一旦离婚,女性可以此要求合理补偿。

案情回顾:

葛老伯与周老太均早年丧偶,1989年,双方再婚。再婚前双方各育有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2021年11月,双方各自子女均已成年。葛老伯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第二次诉至安溪法院,要求与周老太离婚。

葛老伯称,其为人民教师,2008年退休后,与周老太一起到福州定居生活,但周老太以不能和其子孙生活团聚为由,于2009年左右自行到泉州生活居住,从此就没再与其一起生活居住,双方已实际分居12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再一起生活的可能。

周老太同意离婚,但她认为,自己结婚后操持一家的家务,大好的青春都奉献给这个家,而今年老体衰,不能自食其力,葛老伯却把其当成累赘,希望法院判葛老伯补偿其30万元作为今后老年生活补偿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葛老伯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第二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周老太离婚,而周老太答辩中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存在,婚姻关系已无继续维持的必要,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

其次,关于葛老伯是否应支付周老太离婚经济补偿金问题。经查,周老太所主张的补偿款性质上应为离婚经济补偿金,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证据分析,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结婚至今已有30多年,葛老伯在起诉状中自认其退休前系教师,双方结婚后周老太在家操持家务等,可以认定周老太婚后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主要用于操持家务,家务劳动的付出相对较多,现葛老伯退休后有稳定的退休金,而周老太年近七旬,没有工作,没有劳动能力,对周老太适当补偿,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有关离婚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同时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实际情况,并参考当地的消费水平,法院酌定葛老伯一次性支付周老太经济补偿金2万元。

法官提醒:

家务活不能白干

离婚时可要求补偿

婚姻的含义就是一起分担,而家务也不是一方的事情。在家庭生活中,一方压缩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另一方不应该视为理所当然。

法官提醒,家务活不能白干,作为全职太太或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女性,在婚姻破裂时,可以以此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案例②

女子多次遭遇家庭暴力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每个女子结婚时,总是憧憬着琴瑟和鸣、相依相偎的夫妻生活。然而,家庭暴力使这样的生活成为幻影。

案情回顾

家住安溪的小芳深受家庭暴力之苦。婚后,小芳的丈夫小勇常为日常琐事责骂和殴打她,甚至扬言要杀她。

2021年11月,小勇曾责骂、殴打小芳,致小芳额头、手臂、大腿、眼睛等处受伤。2022年1月,小勇又为日常琐事责骂小芳,小芳反驳后,小勇对其拳打脚踢,致小芳嘴角、眼睛、头皮等多处受伤,当日小芳报警。

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免受侵害,小芳向法院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勇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小芳提交的申请书、公民身份证及户籍信息、结婚证、报警回执单、伤情照片等证据,可以说明小勇对小芳实施了家庭暴力,小芳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小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勇对小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小勇骚扰、接触小芳。如小勇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家暴不是家务事痛要大声说出口

法官提醒广大女性,家暴不是家务事,绝不能忍气吞声。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等。

案例③

一方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开支

法院判决无需共同偿还

生活中,时常会出现丈夫瞒着妻子举债的情况。对于丈夫没有用于家庭开支的债务,妻子无需共同偿还。

案情回顾

2013年4月5日,小界向舅舅张某借款取现金1.5万元,约定月息2分(月利率2%),每月支付利息,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张某收执。事后,经张某催讨,小界未能偿还该笔借款本息。

张某认为,小玲与小界是夫妻,该款系为家庭生活所需而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张某将小界、小玲诉至法院,要求2人偿还该笔借款本息。

小玲则认为,自己与张某已经离婚,对于该笔借款,她并不知情,小界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请求法庭驳回对小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小界之间设立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某请求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应视为有息无期借贷。张某催讨后,小界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

张某请求该笔借款是小玲与小界家庭生活所需的夫妻共同借款,首先,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次,张某作为债权人,在款项出借时,占有相对的优势地位,出于对资金安全及明确借款的债务性质考虑,且与小界存在舅甥亲戚关系,避免产生分歧,应该要求小界、小玲共同出具借条,然而该案诉争借款的形成及款项的交接,只在张某与小界之间。

综上,结合实际情况,应认定该案借款系小界婚后的个人债务,张某请求小玲共同偿还借款,不予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界应向张某偿还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个人债务不分担天降债务无需背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生活中,常有人背着另一方偷偷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等开销,这样的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承担还债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女性,离婚时可与对方书面约定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双方负债、各自负债相关情况,避免离婚“被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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