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津法院石蟆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而与往常不同的是,当事人在本案中按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自行约定适用的小额诉讼程序。
据悉,原告杨某甲系在外务工人员,2018年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在贵州省六盘市德宏路合伙做房屋基础,工程完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杨某乙应向原告杨某甲给付工程款158000元,被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原告杨某甲出具一张《欠条》,约定在2019年春节前向原告付清。经原告催收,被告杨某乙在出具欠条之后总共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对于余下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审理时发现,本案诉讼标的仅为58000元,虽超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标的额,但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被告到庭后,对于欠款也表示认可,仅提出希望给一定的还款时间。为高效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主动说明。在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在送达、排期、开庭方面减少了程序性的工作,一审终审的特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便捷、多元、高效的诉讼需求,更好的促进社会稳定,发挥法院定纷止争的作用。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