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公开审理被告人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昨天(1月13日),江苏南京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2021年9月30日2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其居住的南京市栖霞区一小区内,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争吵,一时激愤将家里一台电视机从五楼阳台扔下,砸中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汽车后备厢,致该车受损。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赵丽:这个电视机大概有10斤左右,长大概有70多厘米,高大概有40多厘米。她就把这个电视机当时搬下来,用脚去踹,当时没有踹坏,她的情绪没有排解掉。她就把电视机搬到阳台上,然后用鞋子去拍,拍打了之后电视机安然无恙,一气之下把电视机扔到了楼下的公共停车区域。
案发后,于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1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赵丽:我们认定是有一个自首情节,按照法律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次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告人的谅解,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赵丽:被告人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