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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足浴会所开在小学对面 未成年人保护不能“各管一段”

原标题:足浴会所开在小学对面,未成年人保护不能“各管一段”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某小区多名业主向媒体反映,足浴城开在学校旁,希望它能“挪窝”。图/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视频截图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某小区多名业主向媒体反映,足浴城开在学校旁,希望它能“挪窝”。图/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视频截图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某小区多名业主向媒体反映,称小区业主活动中心被改建成足浴会所,已于12月22日正式营业,会所对面就是小区配套的小学,直线距离50米左右。

“大厅里站着一排排穿着超短裙、戴着面纱的女服务员,对孩子们的影响可想而知”,这是家长们的担心,也是他们反对将小区业主活动中心改建为足浴会所的理由。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也站在了家长一边。据报道,接到投诉后,当地教育体育局于12月21日发出《关于制止禧泉沐足店开业的函》(禧乐沐足),称:“按照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我局特此函告,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浴足店,不准开张营业,建议转行或迁移现址。”

但这并未能阻止洗浴会所第二天开张营业。足浴会所之所以敢于对教体局发函“置若罔闻”,是因其手里有“尚方宝剑”,那就是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其核发的营业执照。这是行政机关对该会所从事足浴营业活动所作的行政许可,在营业执照依法被撤销之前,其有正常营业的权利。

按照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解释,足浴属于居民服务业,不属于娱乐性场所,为其核发营业执照符合规定。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足浴服务确属服务业。“既然足浴会所不属于娱乐场所,建在小学对面就没有问题”,这是市场监管方面的认定逻辑。但这恐怕也有可商榷之处。

▲对于学校周边的商业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有明确规定。图/中国人大网《未成年人保护法》截图

▲对于学校周边的商业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有明确规定。图/中国人大网《未成年人保护法》截图

对于学校周边的商业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条款在对相关场所明确列举之外,有一个“等”字。

在立法技术上,这是为避免法条列举内容遗漏所做的“兜底”。此处的“等”字,就意味着任何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均在学校周边禁止设置之列。

而在2018年,江西省发布的《江西省校园环境综合整治规范和要求(试行)》,要求全面清理校园周边容易滋生“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歌舞娱乐、洗浴按摩等场所,明确将洗浴场所纳入清理范畴。

虽然并非每一个洗浴场所都会滋生“黄赌毒”,但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让每一个可能滋生不良现象的场所都离学校、幼儿园远一点,却是必要的。

▲足浴会所与小区配套双峰小学仅隔一条马路。图/高德地图

▲足浴会所与小区配套双峰小学仅隔一条马路。图/高德地图

江西省的这一地方规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从此次事件来看,这一规定却并未得到当地市场监管方面的认同,也没有作为其是否向足浴场所核发营业执照的依据。

因此,围绕这一事件的争议,看似是部门之间对法律理解不同所致,实则反映出未成年人保护“各管一段”的现状。

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在一些地方,相关事项只局限于少数法定履责部门,其他部门则仍游离在外,欠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和知识。此次事件,即是这种现状的缩影。

报道中提及,由于接到的群众投诉较多,当地信访局已组织多部门对这一事件进行讨论处理。如果在学校对面开设足浴场所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已核发的营业执照可依法撤销。当地对此认真探讨、积极作为的态度值得肯定。

但即便最终撤销该足浴会所的行政许可,也是有代价的,包括错误核发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以及政府诚信形象等。如果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能始终有未成年人保护这根弦,决策之前和教育主管部门沟通,那么眼前的争议、将来可能的代价,其实都可以避免。

特约评论员|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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