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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露被采取强制措施,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

原标题:评论丨陈露被采取强制措施,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

区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举报违法或者道德瑕疵是否构成“要挟”行为。

近日,歌手霍尊与前女友陈露的分手纠纷一事再度引发网友热议。据报道,目前陈某因涉嫌敲诈勒索,已被上海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今年8月,陈露发“小作文”控诉与霍尊九年恋情遭遇“冷暴力”,并晒出多张霍尊大尺度聊天记录,直指其不当行为,最终霍尊发长文道歉并宣布退圈。此后,作家陈岚晒出霍尊给陈露的转账截图,疑似陈露向霍尊索要巨额分手费,后被陈露方否认。12月22日,陈露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取保候审,但舆论仍在发酵。

索要巨额“分手费”,是否属于行使正当权利?

分手费,一般被认为是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分手时,一方给予另外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我国并无法律明确分手费的确切规定,但在精神损害赔偿愈发得到社会认可的情势下,出轨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分手费在民法上的法律效力有两种:第一,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双方对于分手费的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双方均无配偶,自愿约定因恋爱终止给予一定的分手费合法有效,但如果承诺后实际并没有给予,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支持继续支付。这也意味着,即使陈露方有记录证明,但如果霍尊最后没有支付,陈露的主张恐怕也不会获得司法支持。

而区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举报违法或者道德瑕疵是否构成“要挟”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他人,使之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利益的行为。其行为结构一般为:行为人实施要挟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要挟的本质是以恶害相通告,促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这里的恐吓行为在具体表现中又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对对方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其二是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从此前的报道来看,陈露的行为,可能符合涉嫌以名誉受损为实际恶害的胁迫手段。

要挟的内容(即恶害)的性质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合法的内容,也可以是违法的内容。对比吴秀波一案,女方以爆料“婚外情”为条件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行为。结合目前网络平台披露的事实证据来看,种种聊天记录或许只能证明其“道德瑕疵”。举重以明轻,即使霍尊存在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若以此作为要挟,也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要挟的程度需要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但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意志自由。霍尊作为公众人物,公众对其具有更严苛的道德评判标准。有爆料称,陈露隐瞒关键信息、剪辑截图,致使霍尊被“网暴”,如果情况属实,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效果。霍尊是否是一个对待爱情不够严肃的“渣男”,是否应被“全网封杀”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正如法律谚语所言:“法律不理琐碎之事”。

当然,是否存在其他细节证明陈露具有“要挟”行为,我们不妨静待警方披露信息。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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