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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员不具有特殊从业资格证为由拒赔?

原标题: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员不具有特殊从业资格证为由拒赔?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李某驾驶摩托车撞上违规停靠在路边的货车后当场死亡,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货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货车驾驶员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由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不宜认定“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包括从业资格证,且本次事故的发生与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前段时间,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上了违规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李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因违反停车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员持有案涉货车车型的驾驶证,但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载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事项说明书对“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进行了释义,载明上述证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的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货车驾驶员不具有从业资格证为由拒赔的理由不成立。首先,保险条款免责事由虽载明了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但其中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系概括性的描述。免责事项说明书虽对“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进行了说明,即应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将从业资格证作为驾驶营业性机动车的强制性规定。相关免责条款及说明系格式条款,在合同双方对“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本案不认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包括从业资格证。

其次,从业资格证体现的是国家对道路客货运输人员进行从业资格管理的行政措施,涉及的主要是运输行政管理。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而定。本次事故中,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是由于其乱停乱放导致,属于普通交通违法行为,与其是否有从业资格证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以货车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南川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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