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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瑕疵引发纠纷 法院这样判

原标题:装修瑕疵引发纠纷法院这样判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装修引起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其主张增加的装修款项并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扣除原告因装修给被告造成的瑕疵损失300元后,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

2021年5月24日,向某与程某协商约定由程某为向某位于南川区某小区房屋的装修进行灰工工作,向某为此向程某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项后,程某开始进行灰工作业。装修工程基本完工后,向某认为程某交付的成果存在多处瑕疵,拒不支付装修尾款。程某则表示因增加了工程量,向某还应当在原有协商价格基础上多付一部分,双方各执一词,无法结算,程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初步商定价格8600元,装修存在部分瑕疵以及向某已支付5000元等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在向某尚欠程某装修尾款的认定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程某对其主张的款项金额负有举证责任。向某认可的金额为3600元,程某主张的多出的1500元,仅提交了自己记录的工天页、现场照片等证据,并未提交其他诸如结算单等能证明向某应向其支付该笔金额的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程某主张的增加的1500元的装修款项,法院不予认定。法院认定向某应付的金额为3600元。

另外,关于向某提出程某所做的灰工工作存在不合格的地方的认定问题。向某提出程某安装瓷砖过程中瓷砖脱落将厨房台面损坏,程某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可。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程某做灰工所交付的成果确系存在瑕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对于违约责任并无明确约定,本院结合灶台面损害的程度以及当地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酌情确定该项整改费用为300元,该费用从向某应付程某装修款项中予以扣减。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某应支付原告程某装修款项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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