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双胞胎女儿非亲生,男子向前妻索10万精神损失法院判赔3万
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河南男子崔某发现一对双胞胎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离婚后,他起诉前妻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抚养女儿所付出的医疗费、生活费、教育费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崔某前妻李某支付给崔某精神损失费及返还抚养费总计94800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万元。二审法院同时表示,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崔某也未提供相关的参考依据,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的3万元,二审法院也难说偏低。
双胞胎女儿非亲生,男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重庆酉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崔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双胞胎女儿崔某1、崔某2由崔某抚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离婚案二审中,亲子鉴定使判决结果发生了改变。2021年2月,重庆四中院根据亲子鉴定认定崔某非崔某2生物学父亲,改判崔某1、崔某2由李某抚养。另有亲子鉴定显示,崔某与崔某1不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
随后,崔某向酉阳法院起诉,要求前妻李某返还其抚养两个孩子所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教育费、保险费等,另索赔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372994元。
该索赔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崔某1、崔某2与崔某均不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李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致使崔某抚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崔某1、崔某2多年,履行了本不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其可要求李某返还抚养费用。至于李某每月应补偿抚养费的数额,因崔某没有提供具体抚养费产生的依据,参照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李某每月补偿崔某抚养费600元,总计赔偿64800元。因为抚养费包含子女基本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对于崔某主张的其他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等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显示,崔某2曾由李某亲属代为抚养,法院认定崔某对两个女儿的抚养时间分别为6年和3年。
酉阳法院认为,突然发现养育多年的子女不是自己亲生,对崔某在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主观上存有过错,客观上亦给崔某造成了损害后果,此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李某应当向崔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酌定支持30000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支付给崔某精神损失费及返还抚养费总计94800元;驳回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称精神蒙受痛苦折磨,一审赔偿金额太低
崔某不服酉阳法院一审判决,随后向重庆四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返还抚养费27.3万元,且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崔某在上诉状中称,他和李某是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某和其他人所生的两个女儿,他不明不白抚养几年时间。他没有义务抚养两个小孩,他为这两个小孩所支出的一切费用,李某都应该无条件支付给他。
崔某还称,两个小孩是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作为男人,他在精神上的折磨是可想而知,因此,他在一审期间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一审法院只判决了3万元,与他所受到的伤害不相当,也不足以弥补崔某所受到的精神损失。
二审: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无标准,判3万难说偏低
重庆四中院经二审后,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支持的李某应当返还给崔某的抚养费金额是否得当;二、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崔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是否得当。
对于焦点一,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崔某1、崔某2在崔某直接抚养期间及李某的亲属代为抚养期间系崔某个人支付抚养费,而是双方共同抚养。虽然崔某对崔某1、崔某2不负抚养义务,但基于崔某与李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其财产关系并不受抚养关系的影响。即是说崔某与李某之间在未有明确约定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崔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共同财产制。本案中,通过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崔某与李某为抚养崔某1、崔某2实际支出的抚养费数额。即使崔某在抚养崔某1、崔某2时支付的金钱比李某要多,也不能因此就按崔某实际支出的费用全额判令返还。崔某主张应按两人标准1200元/月支持抚养费返还数额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按600元/月的标准支持抚养费并无不当。
对于争议焦点二,李某隐瞒两女儿不是崔某亲生女儿的事实,且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理应受到否定性评价,给崔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属于人之常情,崔某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理应支持。但崔某也未举示因李某的行为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后产生的直接损失的证据,人民法院只能酌定一定的赔偿金额。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崔某也未提供相关的参考依据,该院难认定一审法院支持的30000元偏低。
2021年10月21日,重庆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