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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公交车碾轧致腿部截肢,八年后终获248万赔偿

原标题:女子遭公交车碾轧致腿部截肢,八年后终获248万赔偿

新京报讯(记者薄其雨)2013年9月,赵女士乘坐公交车到站后正下车时,公交车突然起步,致赵女士从公交车上摔下,继而又被公交车碾轧致腿部截肢,造成六级伤残,然而,相关赔偿问题历时八年迟迟未能得到解决。赵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260余万元。2021年12月13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令被告赔偿248万余元。

2013年9月,赵女士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在公交车进站下车后,赵女士作为最后一名下车乘客,在排队下车时,公交车突然起步,致赵女士从公交车上摔下继而被公交车辗轧,导致了赵女士右下肢截肢的严重后果。交管部门认定公交公司的司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赵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女士住院治疗七年有余。2020年,赵女士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经鉴定:1。赵女士外伤遗留右下肢缺失,符合六级伤残;左踝关节功能丧失63.33%,符合十级伤残;建议综合赔偿指数55%。2。建议原告误工期及护理期为伤残评定前一日,营养期为120日。3。原告目前状态符合大部分护理依赖。

八年间,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1年,赵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0余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责任一节,公交公司主张损害后果与原告自身疾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其未申请鉴定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赵女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8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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