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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谁是凶手》海报抄袭风波,“不慎”还是“碰瓷”?

原标题:媒体:《谁是凶手》海报抄袭风波,“不慎”还是“碰瓷”?

目前,悬疑刑侦罪案网剧《谁是凶手》正在爱奇艺迷雾剧场热播中,因其扣人心弦的剧情和考究的细节取得了不错的反响。然而,该剧的播出并不是一帆风顺,就在开播当日便因为宣传海报被指“撞脸”而险些“翻车”。

剧情巧妙,宣传不能“取巧”

此前,该剧官方发布了一组宣传海报,随后便有网友指出,《谁是凶手》的海报构图、排版顺序、演员表情和动作均与“爆款”日剧《legal high》的海报高度相似,引发广大网友讨论并登上了微博热搜。

左为《谁是凶手》海报,右为日剧《legal high》海报

左为《谁是凶手》海报,右为日剧《legal high》海报

媒体:《谁是凶手》海报抄袭风波,“不慎”还是“碰瓷”?

当晚,《谁是凶手》海报设计方发布道歉信,称其海报创意是基于主角三人之间扑朔迷离的人物关系,选用了《论语·颜渊》的经典之句“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本是无意,但出现创意雷同和排版相似仍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剧组也转发道歉并表示会陆续将该系列海报在各传播渠道删除。

媒体:《谁是凶手》海报抄袭风波,“不慎”还是“碰瓷”?

不过,不少网友对该道歉并不“买账”,认为设计方的道歉缺乏诚意,“创意雷同”有狡辩之嫌,且只为“给同行造成困扰”“给剧组和一直支持该剧的观众带来困扰”道歉,只字不提被侵权方。而开播当日便以此种形式上热搜,剧方也有借抄袭来营销的嫌疑。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此明显的侵权行为,都是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

媒体:《谁是凶手》海报抄袭风波,“不慎”还是“碰瓷”?

媒体:《谁是凶手》海报抄袭风波,“不慎”还是“碰瓷”?

海报常用于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比赛、演出的宣传推广,是一种常见的宣传方式,吸引公众眼球。然而,海报“撞脸”的现象近来屡见不鲜。譬如不久前,优酷在招商大会上展示了一幅名为《鱿鱼的胜利》的综艺海报,海报的标题、粉红色的圆圈、三角、方块等元素无不让人联想到此前热播的韩剧《鱿鱼游戏》;再譬如今年上半年,知名艺人宋祖儿工作室发布的宣传海报被指抄袭韩国艺人边伯贤音乐专辑封面;再向前回溯,电视剧《杀破狼》、电影《我不是药神》的海报都陷入过抄袭风波。

电影《我不是药神》海报和日本漫画《ONE PIECE》海报

电影《我不是药神》海报和日本漫画《ONE PIECE》海报

一旦“实锤”抄袭,对剧方的口碑必定会带来负面影响,在此次事件中,也有不少网友纷纷表示“下头了”。那么,后果既然如此严重,为何还会频频发生海报“撞脸”事件呢?

据了解,海报大多由第三方制作,但要创作一幅高质量、有创意、有深度的海报,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往往客户给设计师的时间非常有限,因此设计师很难花费较多精力去创作一个高质量作品。这就促使一部分人选择了抄袭这条“捷径”。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研究员王杰在对海报行业著作权保护状况进行调研后发现,抄袭之争多发与当事人的著作权意识淡薄有关。由于海报具有很强的感召力,设计者将他人创意和海报风格拿来为己所用的动机较为强烈,这就导致海报蹭热点的现象较为常见。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阮开欣认为,海报设计抄袭争端频发的原因一定程度上在于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复杂性。著作权保护仅针对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海报设计的相似属于表达层面的相似还是思想层面的相似并不容易判断,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事实予以认定。“很多情况下,相似的元素仅属于相关文学艺术领域的惯常元素,两者并不够成实质性近似,这往往需要专业人士的判断,而一般大众对此却难以识别。”阮开欣表示。

是借鉴还是侵权,需从多方考量

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海报“撞脸”是否构成抄袭,进而构成著作权侵权?又如何界定海报创作的抄袭和借鉴界限?

针对此次海报“撞脸”事件,王杰认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legal high》的海报属于摄影作品。尽管摄影作品是借助机械设备记录客观物体形象,但拍摄过程依然给摄影者留下了充分的个性化创作空间,如构图、拍摄角度、光线明暗的选择等。这也是摄影作品具备独创性能够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虽然《谁是凶手》的海报并未直接复制《legal high》海报,但其在构图、拍摄角度、光线处理包括人物表情的定格方面与后者基本相同,已经利用了《legal high》海报中独创性表达的部分。”王杰表示,著作权侵权的判断主要看被告的作品是否利用了原告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为了保障公众的创作自由,著作权法并不保护主题、风格、创意等抽象的思想。因此,如果仅仅是利用了他人海报的风格和创意,纵然会引发观众的联想,也属于合理借鉴。

对于如何避免出现海报设计相似引发的纠纷,阮开欣表示,设计者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存在版权的他人作品,其海报内容可以一定程度上借鉴别人的创意,但不能与在先作品的表达存在实质性相似,除非海报内容是对于在先作品的批评、戏仿或其他合理使用。

在创作海报时,有时会借鉴之前作品的创意或元素,以达到“致敬”目的。对此,阮开欣表示,如果海报设计仅存在创意的借鉴,能明显使人看出创意的来源,其仅属于思想层面的近似,而非表达层面的近似,那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许多的致敬模仿可能仅属于思想层面的模仿。只有在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考虑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出于评论的需要引用作品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其并不一定仅限于对原作的批评,对于原作的赞美也属于评论,在不实质性损害原作利益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因此,构成表达层面近似的致敬模仿行为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疯狂的外星人》海报致敬《E.T。》海报

《疯狂的外星人》海报致敬《E.T。》海报

王杰则认为,在面对质疑时,海报的模仿者常以致敬原作作为挡箭牌。虽然致敬原作也许可以取得观众和权利人的原谅,但致敬并非著作权法上的概念,因而并不能作为著作权侵权的当然抗辩。若致敬以一种评论原作的方式进行,则行为人或可援引著作权法第24条第(二)项主张合理使用,从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内容为王,剧情固然重要,但在注重打造内容本身的同时,“海报”这种代表着脸面的宣传不可不重视。尊重原创,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细节能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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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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