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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1万元家务补偿 律师:《民法典》“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原标题:全职太太离婚获1万元家务补偿

广东的李女士在结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孩子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没法再继续工作,也没有了经济收入。此后李女士和丈夫离婚,她要求丈夫向她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12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李女士的丈夫一次性支付给她家务补偿款1万元。

离婚获1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在审理过程中,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她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梁先生向她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李女士在结婚前与母亲一起经营餐饮店,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梁先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及梁先生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李女士直接抚养,梁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梁先生一次性支付给李女士家务补偿款1万元。

从立法上确认家务劳动独立价值

对于此案,知名公益律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称,按照之前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家务劳动补偿,但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家庭都不会约定财产归自己所有,大家更习惯财产归家庭所有,这种情况下,即使离婚的时候去提劳务补偿,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以法律条文形式“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

家务劳务补偿需符合条件才适用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曾指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实际上仍属于给付金钱的补偿行为,所以一方在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不仅需要对照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精力、家务劳动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综合因素合理提出,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这里的家务劳动,除了《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形外,还应包括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此外,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文/本报记者李铁柱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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