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私藏炸药为躲检查爆破封井致邻煤矿11死,22名被告人均缓刑
陕西榆林神木市乾安、刘家峁煤矿“1•6”重大责任事故已经过去5年多时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1月19日从知情人处了解到,目前刘家峁煤矿已起诉乾安煤矿,就乾安煤矿在“1•6”事故对他们造成的损失索赔,目前索赔案还未开庭。
该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提供了2016年“1·6”重大煤尘爆炸事故相关人员的6份判决书和事故调查报告,详细呈现了该起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判决情况等部分内容迄今尚未被公开。
事故调查组2018年6月21日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1月6日,私藏12480千克炸药、1600余发雷管的陕西神能乾安煤化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安煤矿),为逃避公安部门检查,用3024千克炸药分两次在露天开采区利用爆破方式封闭露天采坑内井工开采的硐口。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一氧化碳等气体迅速蔓延至相邻的神木市孙家岔镇沙坡村刘家峁煤矿(以下简称:刘家峁煤矿)违规开采区域,导致刘家峁煤矿11名矿工死亡。
上述判决书显示,案发后,乾安煤矿、刘家峁煤矿相关涉案人员和驻矿安监员共计22人分3个案件被起诉至法院。与乾安煤矿相关的11名被告人中,神木县法院(注:现神木市法院)一审判决其中6人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实刑。但榆林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神木市法院2020年2月2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罪名不当,所有被告人均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实刑改为缓刑。法院最终判决3个案件22名被告人全部缓刑。两家煤矿相关的涉案人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驻矿安监员犯玩忽职守罪。
2016年1月7日,煤矿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运送一名被困人员遗体。来源新华社
爆破引发重大煤矿事故
地处陕北的榆林神木市,位于秦晋蒙三省(区)接壤地带,黄河在此揽怀南下,长城于此横腰西飞。神木市是我国最大的煤炭生产县(市),中国最大的煤田——神府煤田也位于此。
乾安煤矿、刘家峁煤矿位于神府煤田腹地所在的神木市孙家岔镇,两矿井田在沙坡村毗邻而立。
刘家峁煤矿。澎湃新闻记者谢寅宗图
《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乾安煤矿属民营股份制企业,股东刘占厚占股33%,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闫喜才占股30%,刘云飞占股37%(含李金喜15%)。该矿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按照批准的设计,该况露天开采先期进行,待露天开采结束闭坑后方可进行矿井井工开采。
2015年5月11日,乾安煤矿取得《神木县煤炭局关于陕西乾安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项目露天采区开工备案的通知》(神煤局[2015]110号),露天采区建设工期6个月,服务年限2.4年。事故发生时,乾安煤矿获批的开采部分仅为露天开采,并被明令禁止露天开采和井下开采同时进行。
2015年10月20日,刘占厚召集闫喜才、刘云飞等人开会研究决定在露天采坑内违法井工开采1-2煤,并雇人负责井工开采事宜,井工开采火工品由榆林郡恒爆破公司(以下简称:郡恒爆破公司)大柳塔库区负责人杨强负责。
因为毗邻关系,乾安煤矿违法开采的1-2煤与刘家峁煤矿1-2煤相连。
公路边的乾安煤矿指引牌。澎湃新闻新闻记者谢寅宗图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刘家峁煤矿也是民营股份制企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服务年限13.6年,该煤矿属机械化改造矿井,1-2煤层已开采完毕,2013年实施关闭。
2015年初,刘家峁煤矿时任董事长李某胜(注:2015年6月病故)安排法定代表人崔崇敬违规打开已经关闭的1-2煤,并在其内布置3个巷采作业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回采剩余的1-2煤。
乾安、刘家峁两家煤矿违法、违规采煤的行为,就这样悄然进行。谁也没想到,他们被暴露的方式是因一场会议后的惨烈煤矿事故。
四名驻矿安监员一审判决书载明,2016年1月2日,孙家岔镇创威煤矿井下违规存放的2278枚雷管被盗,陕西省、榆林市公安机关立即部署开展火工品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1月5日,孙家岔派出所召集相关煤矿负责人开会,传达全市开展煤矿火工品专项检查会议精神。会后,乾安煤矿矿长秦廷耀、生产矿长王向荣等相关负责人担心私藏大量火工品及违法井工开采行为暴露,经秦廷耀、王向荣等人商议后,决定对井工开采的两个井口进行爆破掩埋。
在做出炸井口的决定后,王向荣安排人清理现场,杨强提供火工品,乾安煤矿有关人员于2016年1月5日20时至1月6日6时连夜作业,在采坑南面井口处打炮眼48个、深度均为8米,在采坑东北面井口处打炮眼17个、深度均为15米,各炮眼间距离为三四米。
2016年1月6日5时许,爆破员在郡恒爆破公司大柳塔库区领取到电雷管10发、导爆管150发、炸药7008公斤,分别装在两辆民爆物品专用车上,在两名押运员的护送下运至乾安煤矿施工现场。后在有关人员的指挥下,10名爆破员将炸药分别装入65个炮眼中。
6日8时10分左右,爆破员先启动南面引爆器实施爆破,此次爆破使用了炸药1512公斤、导爆管55发、电雷管5发,炸毁了南面井口。10时20分左右,爆破员启动东北面引爆器实施爆破,此次爆破使用炸药1512公斤、导爆管45发、电雷管5发,炸毁了东北方向井口。剩下的3984公斤炸药、50发导爆管退库。
官方资料记载,1月6日8时许乾安煤矿南面的爆炸声出现后,刘家峁煤矿办公楼、宿舍楼发生强烈的震动,刘家峁煤矿工人们看到乾安煤矿方向有红色蘑菇云升起,高达一百多米。准备下井的工人发现1-2煤主井井口冒出黑烟。
不知具体情况的刘家峁煤矿有关负责人发现矿井出现异常后,急忙组织人员入井救援,最终将34人安全撤至地面,但仍有11人被困井下。
两个半小时后,神木县救护队接到矿方事故报告,救护队随即出动2个小队赶赴事故现场。而后,神木县政府又召请神东、神南两支救护大队增援。1月7日14时20分,11名被困人员全部被搜救出井,但无一生还。
对于遇难者的死因,判决书载明,2016年1月6日早8时许,乾安煤矿在爆破其中一个井口时,因炸药用量过大,产生的爆破冲击波和火焰穿透至乾安矿巷道式采煤区域,引起该区煤尘飞扬达到爆炸浓度引发煤尘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一氧化碳气体迅速蔓延至相邻刘家峁煤矿违规组织生产的1-2煤层区域,致使在该生产区域作业的10名工人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1人颅脑损伤死亡。
2016年1月9日,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陕西省监察厅、安监局、公安厅、总工会、煤管局、榆林市政府及神木县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神木乾安、刘家峁煤矿“1·6”重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4天后,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该重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调查报告认为,乾安、刘家峁煤矿“1·6”事故是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的生产责任事故。澎湃新闻新闻记者谢寅宗图
2018年6月21日,乾安、刘家峁煤矿“1·6”重大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由刑事案件引发的生产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939万元。
私藏12余吨炸药
矿难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爆炸物的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4月17日,乾安煤矿与郡恒爆破公司签订煤矿露天开采的爆破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乾安煤矿需提前两天告知郡恒爆破公司其所需火工品的规格、数量,郡恒爆破公司负责乾安煤矿民爆物品的供应及使用。郡恒爆破公司将火工品配送到乾安煤矿指定地点后,按照乾安煤矿的统一部署,由郡恒爆破公司的爆破作业人员实施爆破,爆破物品由郡恒爆破公司负责管理。乾安煤矿和郡恒爆破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相互监督,不得违规操作,否则可单方面停止爆破作业。
调查材料显示,承包乾安煤矿洞采的蔡文武施工队无资质,乾安煤矿承担爆破服务费。
郡恒爆破公司大柳塔库区员工燕某某证实,从2015年11月3日开始,他们向乾安煤矿井下作业提供火工品,因为井上使用的炸药和井下使用的有区别,井下用的全是煤矿乳化炸药。他表示,井上使用的火工品乾安煤矿经常退库,井下从未退库。
杨强的供述称,1月6日乾安煤矿领取的雷管、炸药他未向领导请示,他有权决定。但用在洞采和炸黑口子的火工品,他们在监管上有疏漏。
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经公安部门侦查,乾安煤矿私藏炸药12余吨。澎湃新闻新闻记者谢寅宗图
随着事故调查的深入,乾安煤矿私藏大量火工品一事终究曝光。《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侦查,乾安煤矿在违法开采的1-2煤巷道50~150米范围内,藏有炸药520余箱(共计约12480千克)、雷管1600余发。
对于这些爆炸物的来源,澎湃新闻从多份判决书中找到答案。
2015年7月底,应聘到乾安煤矿当门卫的牛某某在作证时称,2015年11月,秦廷耀给他们办理爆破证,每月多给1000元工资。他和另外十余人在孙家岔镇办理了爆破证。矿上虽然给他们办理了爆破证,但他们依旧是门卫,不从事爆破工作,只是每天早上矿上安排车辆将他们带到大柳塔的郡恒爆破公司炸药库负责签字摁手印,听说每天能领取雷管200发,火工品就由专门车辆运送到矿上。至于矿上谁领取火工品,他们就不管了。
乾安煤矿保管员刘某某也证实,煤矿让他去孙家岔派出所办理安全员证,每个月加1000元工资,他就去签字了,办好证后他负责洞采炸药的安全签字,但他并没有参加过安全方面的培训。
相关涉案人员和驻矿安监员等22人被判缓刑
上述6份判决书显示,在刘家峁煤矿“1·6”事故发生后,刘家峁、乾安两家煤矿管理人员以及与爆炸事故相关联的承包、作业人员共计18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控制。2017年8月,4名驻矿安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警方被采取强制措施。此后,先后受审。
澎湃新闻查阅判决书发现,2016年事发当年,神木县检察院就将两家煤矿相关人员起诉至神木县法院,2017年5月和6月,神木县法院先后对两家就煤矿18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而乾安、刘家峁煤矿“1·6”重大事故调查组到2018年6月才出具《事故调查报告》。重庆一退休的中院院长告诉澎湃新闻,涉及重大事故的案件,一般情况下都会在权威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后审理,因为这涉及其中的事故原因调查、事故定性问题。
与乾安煤矿有关联的秦廷耀等11名被告人一审判决书显示,秦廷耀、王向荣、杨强等8人被判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包含上述3人在内的6人获实刑,2人获缓刑。另外3人则被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是缓刑。
一审判决后,两案的被告人们均提出上诉,榆林市中院审理后,将两案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神木市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刘家峁煤矿相关的7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们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是由乾安煤矿造成的,他们不构成犯罪。
但法院认为,这7名被告人作为管理者、生产者,无视国法及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性对顶进行违规开采、违法盗采,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造成11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7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神木市法院2020年2月27日作出判决,判处7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为缓刑。
重审判决后,刘家峁煤矿相关的7名被告人虽向榆林市中院提出上诉,但他们随后撤回上诉。上述案件亲历者说,撤诉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大家还要在榆林生活,不想去惹麻烦。
乾安煤矿相关的11名被告人的案件发回重审后,神木市法院2018年1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秦廷耀、王向荣、杨强等8人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王向荣的辩护人认为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观点成立,予以采纳。
2020年2月27日,该案经神木市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判决,秦廷耀、王向荣等8人的罪名由危险物品肇事罪改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11名被告人全部判缓刑。
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秦廷耀等人的案件重审判决后,所有被告人都没提出上诉。
在两家煤矿相关人员案件发回重审期间,乾安煤矿驻矿安监员康在文和王利平、刘家峁煤矿驻矿安监员张雨和王彦云,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榆林市米脂县检察院2019年起诉法院。当年8月19日,米脂县法院作出判决,4名驻矿安监员犯玩忽职守罪,均被判处缓刑。
公安局长至基层民警被建议追责
《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事故暴露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其一是神木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煤矿企业违规违法开采未能有效制止。
其二是神木市公安局作为民爆物品监管单位,在民爆物品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对乾安煤矿非法使用、储藏民爆物品的行为失察失管,致使乾安煤矿井工开采区域私藏大量民爆物品;
其三、神木市煤炭局未认真履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虽向乾安、刘家峁煤矿派驻了驻矿安全员,但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在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名单中,神木县时任公安局局长秦小军因对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疏于监督管理、对全县敏爆物品监管工作未严格督导,对爆炸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时任神木县公安局副局长郝怀峰、大柳塔公安分局局长李庆祝、大柳塔公安分局副局长乔志龙被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大柳塔公安分局治安中队副中队长王国平、民爆专干邱志军因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乾安煤矿违法大量持有、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时任孙家岔派出所所长姚志飞,因未认真履行对民爆物品监管职责,对下属部门在民爆物品监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时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此外,负责爆破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孙家岔派出所民爆专干任小峰,因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乾安煤矿违法大量持有、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同时,事故调查组也建议责成神木市政府向陕西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在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中,事故调查组建议“规范煤矿民爆品供给和使用,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建议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煤矿民爆物品的审批、供应和使用程序,将煤矿民爆物品管理作为公共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不定期组织煤矿民爆物品专项检查。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发放、使用、领退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贮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