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七旬老人因电信诈骗损失70万元,工行一支行为何被判承担20%责任?|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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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冯赛琪(实习)张晓云
北京丰台法院近日披露了一则因老人银行存款被骗,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案件审理结果。在此前的类似电信诈骗案例中,银行基本不担责,但这一案件的判决,无论是对老年人还是对银行,都敲响了一记警钟。
冒充银行员工和民警骗取老人70万存款
70岁的张某家住北京,2020年3月,她接到了一个自称天津市和平区A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她在A银行透支了11000余元,在得知张某没有A银行卡后,建议其报警,并帮助其接通公安系统电话。
接着,一位自称公安系统的人员告诉张某,她现在牵扯到大案要案,手机被人盗用,让张某更换手机,不要告诉他人,随时保持联系。
根据以民警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诈骗人员的“指示”,张某购买了新手机和手机号,并将银行卡存款存成定期,办理了手机银行和电子密码器。张某先去了工商银行北京丰台支行云岗储蓄所,但因年龄超过60岁,且无子女陪同,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同意办理。
当日下午,张某又来到工商银行北京丰台支行陈庄储蓄所(下称工行丰台支行陈庄所),在柜台处注销了原来的网银、手机银行等,并将卡内40万人民币定期存款1年;后在营业员协助下通过银行自助机办理了个人电子银行,领取了关联认证介质密码器。
诈骗人员称公安局需要加密电子密码器,让张某多次输入密码,再将生成的动态密码告诉他。反复多次后,诈骗人员表示银行卡已被银监会冻结,一周之内不要使用,并表示张某可以继续往这张银行卡里存钱。
一周后,北京市海淀区民警打来电话,张某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在2020年3月30日、31日,也就是诈骗人员以民警身份与张某频繁通话的两日,张某银行卡发生了十几笔转账汇款,共计70多万被转到他人账户。
判决书显示,在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开通业务申请书的客户须知中标有温馨提示,电子密码器屏幕上生成的数字非常重要,使用该串数字就可以对电子银行对外支付进行身份认证,并特别提醒到,“包括银行、公安机关等机构人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应向您索要电子密码器生成的数字”。
未以显著方式告知密码器风险银行被判赔偿14万
2020年7月,张某以工行丰台支行陈庄所违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等为由将其诉至北京丰台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在开办电子银行、领取电子密码器过程中,在客户须知处签名确认,应当知悉其对账户密码以及电子密码器动态密码等重要信息的妥善保管义务,但后来却听信了诈骗人员的电话要求,泄漏了动态密码。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作为储户,未妥善保管电子银行的密码,导致涉案账户的资金被他人转走,是产生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张某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丰台法院认为,工行丰台支行陈庄所未按人行规定与张某约定对外支付限额,工行丰台支行陈庄所存在过错。且在张某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工行丰台支行陈庄所仅由营业员协助其在自助机上进行办理,没有以显著方式直接告知并解释密码器的使用风险。
法院查明,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此外,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法院认为,工行丰台支行陈庄所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交易业务时缺乏对储户合同权利的尊重,违反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存在过错,应对张某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工行陈庄所赔偿张某资金损失14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问题发布一则通知,其中规定要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2019年央行再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指出要健全单位客户风险管理,支付机构应当健全单位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根据单位客户风险评级,合理设置并动态调整同一单位所有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限额。支付机构发现单位支付账户存在可以交易特征的,应当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重新核实客户身份,甄别刻意交易行为。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