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实施了,“不刷脸不让进小区”当止|新京报快评
即便是99%住户支持,也不能忽视1%的不同声音,并且要为住户提供同样便捷的出入小区方式。
文|柳宇霆
又见“不刷脸不让进小区”。
近日,据媒体报道,陈先生2年来无法正常进出所居住小区,只能“蹭脸”跟随其他业主回家。最主要的原因是,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的门禁需要“刷脸”,而陈先生担心自己的信息被泄露,所以没有备案,由此导致其“有家难回”的境地。
对此,小区物业认为,“大家都反映这个装置很好,只有陈先生是个例”。显然,在小区物业看来,这种做法并没有什么问题,似乎业主“蹭脸”,只能怪自己太特殊、不合群。
▲微博上网友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图/微博上网友讨论截图
问题是,小区强制刷脸进出,并没有“过硬”的法律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专门就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规定,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而今年11月1日刚刚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征得对方同意,还对公共场所“收集的个人
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做出严格限定。
据此中消协更是发布明确提示,“小区物业、经营场所不能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无论是“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还是“告知—同意”的法律规定,都是在最大限度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减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的风险。在此背景下,陈先生所住小区强行要求业主刷脸进门,且将此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于法不符,于理不合。
此前,公共场所强制刷脸出入也屡遭“重击”。2020年疫情期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反对小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向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寄送法律函列举风险,成功阻止门禁改造。
而沸沸扬扬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浙江理工大学教师郭兵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采用人脸识别方式入园,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今年4月9日,此案迎来了终审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要求删除原告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
而且,针对人脸识别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处理,应该征求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明示同意,不能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其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从公民维权到司法判例,再到司法解释,无不亮明了“法界”对强制刷脸的刚硬态度。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类似陈先生的尴尬遭遇还并不鲜见。不少单位和小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要求强制刷脸出入的做法还很普遍。这种所谓人工智能的辅助方式,固然为管理人员、维护安全提供了便捷,却也带来了个体权利被侵犯的隐忧。
不能忽视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已将黑手伸向人脸数据,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制作相应“换脸”视频,绕过人脸识别系统注册多个虚假账户并倒卖牟利等案例已有曝光。
可以说,保护好个人信息,就是在保障个人安全和社会有序运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实施的当下,类似强制刷脸的行为必须禁止。回到这起因小区强制刷脸引发的纠纷,即便是99%住户支持,也不能忽视1%的不同声音,并且要为其提供同样便捷的出入小区方式。这是身为业主的权利,也理应在社会层面达成广泛共识。
作者|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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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