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方百春受贿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腐败犯罪当庭服判
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方百春利用担任江西省南城县常务副县长、抚州市临川区代区长、区长、崇仁县委书记、抚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且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减免土地出让金、项目规划审批、承接工程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戈某国、周某庆等12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91.98万元。
裁判结果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百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91.9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方百春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立功、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法院对被告人方百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方百春受贿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方百春当庭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方百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牢记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正确用好手中权力为人民服务,然而面对商人的“围猎”,最终深陷腐败泥沼不能自拔。方百春将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在减免土地出让金、项目规划审批、承接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法院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给广大国家工作人员敲响了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