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一农民被指贩毒遭羁押一年多,检方撤诉后决定赔19万
日前,广西农民覃爱玉收到了来自贺州市八步区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该院决定向覃爱玉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86176.9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覃爱玉是广西平乐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贺州警方刑拘,当年11月29日,八步区检察院将覃爱玉批捕。后该案由钟山县检察院诉至法院,2021年3月11日,钟山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覃爱玉的起诉。
2021年9月9日,曾批捕覃爱玉的八步区检察作出前述国家赔偿决定,但覃爱玉对此不服,他认为自己被羁押时间为502天,而检方只算了499天。此外,他认为,“被羁押502天,精神抚慰金才5000元,每天只有10元不到的精神抚慰金,这显然无法弥补刑事案件给申请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此外,他还对检察院不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感到不满。
八步区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涉贩毒被诉后检方又撤诉
广西钟山县检察院“钟检诉刑诉(2020)78号”起诉书显示,该案共五名被告人:覃爱玉、覃桂强、董平枝、廖俊财、骆骏驸。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1月29日向八步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5日,八步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钟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钟山县检察院受理后曾退侦一次,后于2020年5月27日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10月,覃爱玉四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其中,董平枝通过覃桂强先后三次从覃爱玉处购买海洛因12.5克。为此,覃爱玉送给覃桂强2.8克海洛因作为报酬。此外,覃爱玉还向廖俊财贩卖了重约4克的海洛因。在上述四次交易中,覃爱玉共收取10000元。
该起诉书显示,钟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覃爱玉等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钟山县法院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8月17日两次开庭审理本案。期间,钟山县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二次。2021年3月11日,钟山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覃爱玉的起诉。当日,钟山县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21年3月12日,钟山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覃爱玉不起诉。
覃爱玉的律师陶永昌告诉澎湃新闻,本案五名被告人,只有覃爱玉请了辩护律师,最终除了覃爱玉外,其余四人都被判刑了,“涉及覃爱玉的只有言词证据,也没从他家搜到毒品。覃爱玉和覃桂强经常一起玩牌,覃桂强被抓后向公安供述是从覃爱玉那里买的毒品,覃桂强后来翻供了,说他是从一个叫‘阿牛’的人那里买的毒品,但不知‘阿牛’真实姓名。”
检察院决定赔偿19万余元
获释后,覃爱玉于2021年7月12日向批捕他的八步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覃爱玉的刑事赔偿申请书显示,其自2019年10月28日被传唤,至2021年3月12日获释,共被限制人身自由502天,故申请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87296.2元(每天373.1元);并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3648.1元;此外,他还要求八步区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广西日报》《南国早报》等媒体及八步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向他道歉,以恢复其名誉。
八步区检察院于9月9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向覃爱玉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86176.9元;赔偿覃爱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对于覃爱玉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覃爱玉对上述赔偿决定不服,并于9月13日申请复议。
覃爱玉认为,其失去自由共502天而非赔偿决定书认定的499天,理由为:其于2019年10月28日凌晨3点被警方传唤到案,当天失去自由21小时,在10月29日失去自由24小时(10月30日凌晨1时被送至看守所羁押),在2021年3月12日12时才被释放。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项,覃爱玉也表示不服,“被羁押502天,精神抚慰金才5000元,判决每天只有10元不到的精神抚慰金,这显然无法弥补刑事案件给申请人造成的心理创伤。”覃爱玉称,去年他儿子大学毕业想申请参军却被拒,他的外孙女出生他也不能去看望。这两大憾事,让他一辈子自责。
八步区检察院虽然作出了赔偿决定,但未支持覃爱玉希望赔礼道歉的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的情形包括,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覃爱玉认为,如果因为赔了5000元,就不支持申请人的道歉请求,这个逻辑显然是荒谬的。
责任编辑:刘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