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一快递员撞伤老太致其死亡
日前,厦门街头发生一起快递三轮车与行人相撞致死的悲剧。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员与其受雇的某人力资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11万元、28万余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2019年底,快递员欧某在配送快递货物途中,驾驶的无牌照邮政快递三轮车与横穿马路的吴老太发生碰撞,造成后者重度颅脑损伤,并最终导致死亡。事后海沧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各负同等责任。同时,欧某是邮政快递三轮车的所有人,但其并未取得驾驶证,也未给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另查明,欧某受雇于某人力资源公司,并接受某人力资源公司指派与某快递公司合作开展快递配送业务,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为欧某购买了保额3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
由于对事故认定结论不服且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吴老太的家属将欧某、人力资源公司、快递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海沧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8万余元。
海沧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民法典尚未施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欧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有义务投保交强险,但其未依法投保,应当首先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欧某的雇主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还一并起诉了某快递公司及其营业部、承保雇主责任险的公司,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无法举证欧某与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雇主责任险不属于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并审理的商业险种,故上述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欧某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至厦门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快递配送行业是交通事故风险隐患较大的行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这种灵活就业的方式,成为城市中穿梭的快递员,道路交通风险指数也逐渐升高,而相关行业对应的风险控制和赔偿机制仍不够完备。
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电商平台公司虽成立了物流公司,但通过业务合作的方式,将具体的分拣、末端、扫描、装卸等服务及快递员的选任外包给专门公司,由专门公司再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关系的复杂化一是增加了劳动者自我管理带来的风险,但同时也降低了业务标准。本案中欧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其本人也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其必须自行承担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二是增加了受害者在外观上识别雇主的难度,受害人首先得确定谁是雇主,完成证明责任,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寻求雇主责任的救济。
此外,民法典相关条文在吸收之前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善了雇主承担责任的内容,明确赋予用人单位特定情形下可以行使追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种修改强化了受害人的救济,但作为劳动者,应该更加注意工作中可能会遭遇的风险。
电商平台及快递公司在扩大业务的同时带来了更多的商业利益,相应地也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也符合民法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建立有效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避免将不确定的风险转嫁给第三人或社会公众,才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