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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别用“诬告”论看待“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

原标题:别用“诬告”论看待“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沸腾

▲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通报检方对王某文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图/济南槐荫公安官方微博

▲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通报检方对王某文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图/济南槐荫公安官方微博

备受关注的“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另一位嫌疑人王某文也有了最新结果。

9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按照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依法对王某文中止侦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做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至此,“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涉事的两名人员,曾信誓旦旦干净清白的张某已被逮捕,王某文被治安拘留15日。

而舆论依然汹涌澎湃。

女员工周某最初登在社交媒体上的维权文本在一些细节上和警方调查结果有出入。再加之,警方公布最新调查结果王某文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而非被逮捕。以至于部分网友开启了对该女员工的道德声讨。

▲网友们在微博称周某是诬陷、撒谎精等。图/通报微博评论截图

▲网友们在微博称周某是诬陷、撒谎精等。图/通报微博评论截图

“她就是诬告”“她应该被定为诽谤罪,侮辱罪”,乃至上升到对女员工本人的辱骂。还有部分网友甚至表扬王某文的“诚实”,“在房间内只有王某文和周某在场的情况下,他承认了亲密行为,而没有选择隐瞒”。“三观”碎了一地。

不过,也有网友为女员工说话,认为对于王某文虽然不批捕,但是行政拘留了,也确实猥亵女方了,只不过不至于构成犯罪。

总之,该案件警方已经给出结果,舆论却依然撕裂。

在此,需要说的是,那些指责阿里女员工的人需要首先看清这样一条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从事实层面来看,王某文虽然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但存在猥亵行为是确定的,而警方针对猥亵行为,对王某文处以十五日的拘留处罚,显然是顶格处罚。

而另一位涉案人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犯罪,已经被作为犯罪嫌疑人,依法被批准逮捕。说女员工涉嫌“诬告、诽谤罪”的网友言论显然是情绪发言,也站不住脚。

部分网络舆论如此,不难理解。回溯该案,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涉案的双方,在道德上都存在瑕疵。王某文确实存在猥亵行为,张某的行为甚至更为过分。女员工最初的维权“小作文”一些细节与警方结果不符,但就此被网友定罪诽谤,显然过重。

回溯该案,其最初引爆舆论的因素有很多,“大公司、男领导、强奸、食堂维权”这类字眼不断刺激网友的眼球,该话题在舆论场上发酵也在“意料之中”。

在舆论场发酵之后,围绕该案的一些连带传闻,如“阿里开除泄露女员工案件的10位员工”“阿里请了有名的律师”等等都让一部分网友开始质疑周某。而“王某文妻子连连喊冤”“对王某文终止侦查”,也让部分网友与“可能被诬告”的王某文共情。

▲9月5日,王某文妻子为其丈夫发声喊冤。图/王某文妻子微博截图

▲9月5日,王某文妻子为其丈夫发声喊冤。图/王某文妻子微博截图

但“情归情,法归法”。正如当初不能仅凭女员工的一面之词,就在舆论层面以“强奸罪”的标准对待王某文和张某,现在也不能以“处以王某文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就以涉嫌“诽谤罪、诬告罪”为女员工定罪。

“法律审判”需要证据,“道德审判”也不能“张口就来”。我们不能出于主观判断故意忽视一些事实、放大另一些事实,选择性忽视和选择性提出都不该出现在“道德审判”中。

不得不承认的是,“职场性侵”是基于权力结构和文化偏见的暴力。涉及性侵案件,受害人取证难、状告难,是摆在眼前的难题。“你情我愿”被诬告成“强奸案”同样也是会发生的事实。这两种现象,一个在证明“你有罪”上难度很大,一个在证明“我无罪”上难度很大,法律需要在理解这二者的基础上权衡。

同时,网友不能在个案基础上,对受害者证明“你有罪”横加阻拦,也不能在受害者证明“我无罪”上横加谴责。

就该案而言,网友不能因为“王某文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就故意忽略其猥亵行为,故意忽视王某文漠视周某在酒局上被张某猥亵,也不能扩大范围借此否认“职场性侵”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更不能直接为涉案阿里女员工周某定“侮辱罪、诽谤罪”。

无论如何,“非黑即白、不是xx就是xx”的逻辑在舆论场上永远不该成为判断是非的逻辑。

新京报评论员|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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