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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帮男友打理酒店分手后要求其支付55万工资 法院这样判

原标题:女子帮男友打理酒店分手后要求其支付55万工资,法院这样判

女方基于恋爱关系为男友的公司“打工”,分手后能否向公司索要工资?

9月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针对案情具体情况,依法认定公司无需支付该“女友”主张的工资差额。

上海宝山法院介绍,2015年9月,某酒店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李先生为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王女士在该酒店公司从事酒店管理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王女士陈述,在工作期间,酒店公司从未与其进行过工资结算,自己也未索要过劳动报酬。2019年12月,王女士在离职后通过微信向李先生主张劳动报酬时,李先生提出按每年20万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但之后未能实际履行。

为此,王女士于2021年1月曾提出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裁决,以纳税明细详情显示的5000元/月的薪资标准,裁决酒店公司需支付王女士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工资16.5万元。

王女士不服仲裁结果,将酒店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支付工资55万元(按20万/年的标准计算)。

庭审中,被告酒店公司辩称,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先生之间是恋爱关系,王女士是基于其同李先生之间的私人关系协助参与被告的经营管理。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酒店营业款全部打入王女士个人账户,王女士的个人开销也从该账户中开支,故要求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但表示同意支付仲裁裁决的16.5万元。

针对被告酒店公司的辩称,王女士否认与李先生存在恋爱关系,称双方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是李先生追求过王女士但不得,原告为被告工作并非基于私人关系的帮工,被告应如数支付原告工资。

庭审中,王女士认可被告每月有30至40万元的营业款打入其私人账户,该账户作为被告酒店营业所需开销,但自己从未从该账户中拿过一分钱用于自身,该账户中目前尚有26万多元的账款。

被告称原告的陈述与仲裁庭庭审中的陈述相悖。

为查明事实,该案承办法官傅珺调阅了仲裁庭庭审笔录,发现在其中,原告王女士自认,被告每月将营业款打入原告私人账户,一般每月有几万至10万不等的盈余,除了酒店营业开销来自于该账户,王女士平时开支也来源于该账户。另外,王女士在该笔录中自认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为5000元/月。

此外,根据李先生庭后补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王女士与李先生以老公老婆相称,聊天内容也涉及到诸多生活细节、情感私密等问题。

另外,王女士以其同李先生在2020年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来主张双方约定原告工资年薪20万,但实际情形是当时王女士称没钱用,李先生基于恋爱关系让王女士按一年20万先拿去用,并要求王女士列举清单。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无被告直接认可王女士年薪20万的内容。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原告王女士与李先生曾是恋爱关系。自王女士为李先生打理酒店后,双方并未实际约定过工资,王女士基于私人关系为被告提供劳动参与经营,所有营业款也全部打入王女士私人账户,原告王女士除了支付被告开支外,其自身日常开销来源于营业款,其间也从未向被告索要过劳动报酬,可见王女士的身份不同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每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普通劳动者,双方按该模式实际履行已长达近三年。

现原告王女士在与李先生分手后,要求被告按年薪20万的标准向其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55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对仲裁裁决的被告需支付原告王女士上述期间的工资16.5万元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酒店公司支付原告王女士上述期间工资16.5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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