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郑爽偷逃税案五个应该知道的问题
经过4个多月检查,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终有定论。
8月27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报,根据查明的其偷逃税款的既定事实,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通报发出后,国家广电总局随即表示,坚决支持税务部门对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停止播出郑爽已参与制作的节目,相关广播电视机构等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
#焦点1#
郑爽偷逃税案具体情况如何?
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进行检查。
根据通报结果,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官方通报,郑爽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其于2019年主演的电视剧《倩女幽魂》。郑爽与该片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透露,郑爽实际取得的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税务稽查部门还同时查明,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
该负责人表示,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按照流程,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向郑爽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郑爽未提出听证申请。之后,依法向郑爽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郑爽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起诉。
目前,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焦点2#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2.99亿元
是如何得出的?
郑爽被处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2.99亿元”的决定,有哪些依据?数额是如何计算得出的?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郑爽作出如上处罚决定。
2.99亿元包括: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其中,“4倍”“5倍”的处罚是如何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名负责人表示,本案中,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
其中,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为严重,处以5倍“顶格”罚款。
#焦点3#
片酬“增资”协议已经解除
为何还要追缴此部分税款?
前文提到郑爽在《倩女幽魂》一剧中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分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的1.08亿元,是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2020年,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但这并没能改变郑爽偷逃税款的既定事实。
上海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郑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
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税务部门因此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焦点4#
郑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目前,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如果2.99亿元全部缴清,郑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上海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焦点5#
税务部门为何要对张恒进行处理?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的通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
作为“郑爽案”的举报人,张恒为何也被处理?上海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张恒虽是本案举报人之一,但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
具体是:2018年12月,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帮助郑爽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影响恶劣。
目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理。
#背景#
案情复杂,涉多个地区、
多个公司、多个演艺项目
在“郑爽案”通报的前一天,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案件,并透露,针对个别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的人员,税务稽查部门正在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取得一定成效。
此次对郑爽的检查也主要是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涉税问题进行检查。
据官方透露,“郑爽案”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公司、多个演艺项目,案情复杂。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均参与配合协助。检查历时4个多月,对十几个省市的几十户企事业单位和上百位证人进行取证,调查和分析了大量的财务和资金数据,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加强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税收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综合治理。
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税务部门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保障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持续提升精准监管能力,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