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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钱枫被举报性侵事件 需澄清三大误区

原标题:评论丨钱枫被举报性侵事件,需澄清三大误区

期待真相向前走一步,期待本次事件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公正的处理。

8月24日下午,网友“小艺”(肖某)发文称,两年多前,自己曾遭湖南卫视主持人钱枫强奸。然而,在警方传唤她做完笔录后,事情忽然没有了下文。随后,湖南卫视回应,关注到这次事件,正在紧急核实了解,并暂停了钱枫一切工作。当晚,上海长宁警方发布通报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钱枫存在强奸犯罪事实。肖某如有其它新增涉案证据,可向警方提供,警方将依法开展调查。

湖南卫视和上海警方的迅速回应,值得点赞。应该说,这是一起严肃的法治事件,不该简单地当作娱乐新闻来看待。但笔者注意到,许多网友“吃瓜”心态很重,跟帖留言中暴露出诸多法律上的误区需要澄清,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误区一:情人节约会后发生性关系不能算强奸。不一定。

有人说,案发当天是两年前的情人节,情人节的两性游戏也算强奸吗?这种声音认为,似乎情人节这天就是男生不构成强奸的最大理由。应该说,这个特殊日子可以作为判断两人性行为性质的一个时空条件,但是否构成强奸,还得看男方是否违背女方意志这一关键因素。

从法律上讲,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同妇女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对于不满14岁的幼女而言,由于其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是否经其同意而发生性关系,都推论是违背其意志的强奸行为;而对于非幼女的女性,是否同意是关键。

女性在情人节夜晚即使同意约会,同意一起喝酒、一起唱歌,也不等于同意和男性发生性关系。如果男性趁女性醉酒后意识不清醒,将其拖拽到房间发生性关系,则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奸妇女。

误区二:男生在警局当着女生面说“对不起,我强奸了你”,就应该立案侦查。不一定。

有些男生对强奸存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其可能认为,虽在性行为时同意,但只要女生事后反悔了就构成强奸。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司法机关的认定,警方不能简单地根据男生“承认强奸”就予以刑事立案,还是应该排查其发生性行为时女性是否同意,而事先同意事后反悔的,不能认定为强奸。

当然,男性一般不会轻易承认“我强奸了她”。而且,作为公众人物,自我保护意识应该更强,因而其出现这种法律认识错误的机率虽有但不大,若真在警局说过“我强奸了你”,确实应引起高度重视。

误区三:警方当年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现在再立案追诉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不一定。

理论上讲,当时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原因是,经初查确实未收集到可认定强奸的证据。

“小艺”称,她有全部的音频、视频、文字证据,会对自己的每一句话负责。但从警方的通报来看,当时不仅成立了专案组,初查工作做得很细,验伤检查、现场勘查、对生物检材进行司法鉴定以及对涉事双方、参与聚餐人员、网约车司机、小区保安等进行取证,调取案发地周边场所视频资料等,做了大量工作,还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见“不予立案决定”的结论下得很谨慎。

当然,警方在通报中也表示,“肖某(小艺)如有其它新增涉案证据,可向警方提供,警方将依法开展调查。”这就是很好的警民良性互动。也不排除小艺这次真有新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只要达到“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件,就可以予以刑事立案。

期待真相向前走一步,期待本次事件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公正的处理。作为“吃瓜”群众,静待事件的进展,不以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和信息的方式帮倒忙,则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理性。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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