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部门联动兑现拖欠4年农民工工资
来源:中工网
为进一步增强百姓对人社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共同推动新时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治轨道上的健康发展,日前,四川省人社厅选取《2020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中的部分案例进行推送。白皮书聚焦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职工权益维护、根治农民工欠薪、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伤认定等方面,收录了20件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真实案例,本报即日起将陆续刊登几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3日,刘某等26人到四川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A建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停产后老板跑路,公司共拖欠刘某等26人6月至9月工资合计305246元。
2016年1月14日,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决定立案处理。经调查取证后认定投诉情况属实,随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于2016年2月25日、3月1日、9月1日向A建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为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6年9月13日向区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A建材公司支付刘某等26人工资305246元。2016年11月25日,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争议焦点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用人单位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怎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2020年2月,区自然资源局告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A建材公司有一笔拆迁款项到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收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后,考虑到该公司无对公账户,经与区自然资源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商,为及时支付到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代为领取和发放。区人民法院依法划扣了A建材公司在区自然资源局的相应款项,转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兑现26名员工工资305246元。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每月支付一次,工资支付日期一旦确定,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则按拖欠工资处理。
本案中,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但因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多年未兑现。4年间,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坚持奋斗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线,长期与法院、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配合与联系,关注掌握欠薪单位的财产情况。以本案为例,在了解到该公司存在可执行财产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执行,最终将拖欠工资成功送到劳动者手中。(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责任编辑:宋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