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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送货上门变进柜:凭啥不上门?违反啥法?该担何责?

原标题:快递送货上门变进柜:凭啥不上门?违反啥法?该担何责?

一方面,监管部门以及类似消费者协会等维权组织要加以关注;另一方面,后续在修订法律时明确此类“不按约定姓名和地址的投递行为”,设定相应的罚则。

下单一时爽,收货惹人愁。

每年年中的“618”,年底的“双11”,都是让人欢喜让人愁。

欢喜的地方是,两个网络集中大促节点,价格是相当的便宜,而令人犯愁的是,收货就没那么痛快了。

早些年的收货环节“痛点”是送货迟延,就是平时3天内到货的,在“618”和“双11”期间至少需要7天甚至更长时间才能送达。

随着智能快递柜的应用普及,如今收货环节的“痛点”更多变成了“送货不上门、自己搬回家”。

如果说,外卖员搏命与时间赛跑的送餐方式,是因为“困在系统里”,送餐迟延会被扣减费用,那么,快递员把“送货上门”变“送货进柜”,是因为“困在系统里”,还是行业不当“潜规则”,抑或是其他问题?

2012年:智能快递柜服务兴起

2012年起,智能快递柜(也被称为“智能快件箱”)陆续在一些城市的小区出现。

智能快递柜起初是兼具取件(也就是“代收件”)和寄件两种服务场景,原本是快递服务企业的服务场景的延伸。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丰巢共投入了约17.8万个快递柜,柜机占比约44%;中邮速递易柜机占比约25%;其次是云柜、富友、菜鸟、京东物流等其他品牌快递柜,占比均不超过10%。

从多年的运营实际来看,取件业务似乎成了智能快递柜的主要场景,不仅快递员习惯于在智能快递柜中投递包裹,一些上班族用户也接受了智能快递柜代收件服务。

2020年4月30日,丰巢宣布推出“会员服务”,因涉嫌变相强制收费引发广泛争议。

当时丰巢给出的方案是,普通用户12小时内免费保管包裹,超时后每12小时收取0.5元,3元封顶。

按照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上班族的作息规律,早上8点出门,晚上8点前到家的概率较小,这意味着大多数因上班无法居家签收的快递,因临时放置在丰巢快递柜,用户实际需要付两次费,一次是快递费,一次是保管费。

因争议较大,2020年5月15日晚,丰巢向用户致歉,并表示将用户免费保管时长由原来的12小时延长至18小时,超时后每12小时收费0.5元,3元封顶。

在丰巢智能快递柜收费争议事件发酵期间,2020年5月5日,丰巢还与中邮智递开展了股权重组,交易完成后,中邮智递将成为丰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邮智递原股东中邮资本、三泰控股将合计持有丰巢集团28.68%的股权。

丰巢完成该项收购后,其在智能快递柜领域的市场占有率直接跃升至69%,已经涉嫌垄断。

于是,丰巢随后被处罚也就不难理解了。

2020年12月14日,丰巢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快递员“送货进柜”涉嫌侵权

起步于2012年的智能快递柜,已经在众多城市大行其道,快递服务的“末梢”投递环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站在2021年,从用户体验来看,除去外卖及叮咚买菜、盒马生鲜等具有社区团购形态的配送服务外,大多数快递已经很少坚持“送货上门”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主要快递服务厂商中,顺丰和京东的快递基本还都是“送货上门”。

反倒是未在智能快递柜做布局的中通、圆通等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更愿意使用智能快递柜投递包裹。

站在快递员角度来看,有了智能快递柜,就可以“一站式”分发特定小区楼宇的包裹,确实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末梢”投递方式。

在“送货上门”和“送货进柜”之间,快递员群体难免“两权相利取其重”。

但是,如果有利于快递员的包裹投递操作,未经用户同意的话,则涉嫌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简单说,“当面签收”是快递服务的法定要求,也是快递企业的法定义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由此可见,除非寄件人指定收货方式为智能快递柜或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不应该“自作主张”直接将用户快递投递至智能快递柜之中。

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工作日上班时段,智能快递柜对快递员和收件人属于“双向便利”,即便投递行为是快递员“自作主张”实施。

但在非工作日时段,如果快递员未经用户同意,依旧自作主张投递至智能快递柜,则明显不合适。

值得注意的是,《快递暂行条例》和《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均未对快递企业不履行“当面签收”义务设定专门的罚则,但是,用户可以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

因此,针对这种明显侵犯消费者或用户合法权益的做法,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以及类似消费者协会等维权组织加以关注;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后续在修订法律时明确此类“不按约定姓名和地址的投递行为”,设定相应的罚则,以监管促进行业服务规范。

当然,在法律、行政法规等修订之前,快递企业确实也可以参照一些人的做法,按照“送货上门”和“送货进柜”差别定价,其中,对于未经用户同意的“送货进柜”,可以通过快递费减免等给予用户补偿。

相关法条:

《邮政法》

第八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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