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州两男子用快递运输3493.98克海洛因,主犯被判死缓
黔南中院微信公号6月18日消息,王某昆与郭某先利用快递运毒被抓获。6月16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某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昆无期徒刑。
据了解,王某昆与郭某先因一起在都匀监狱服刑而熟识,刑满释放后一直保持联系。2020年5、6月份,王某昆、郭某先共谋通过快递寄递的方式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后郭某先通过微信与云南一男子联系购买毒品相关事宜。2020年6月王某昆出资28000元、郭某先出资10000元。郭某先转账给云南男子后,并提供了“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金桥某专卖店”为收货地址,用于收取毒品快递。2020年6月12日,云南男子通过快递将王某昆、郭某先购买的毒品寄往二人提供的收货地址。
2020年6月15日14时许,三都县公安局民警在三都县三合街道金桥某专卖店内查获疑似藏有毒品快递包裹,经开箱查验,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6包。经称重,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3493.98克。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当天18时许,王某琨在三都县三合街道民族中学门口被抓获;次日17时许,郭某先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先、王某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卖而共同出资购买海洛因3493.98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虽共同商议、共同出资,但被告人郭某先负责联系上家购买毒品,安排被告人王某昆提供收货地址,跟踪物流信息,货到后到三都县取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且均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该案系控制下交易,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遂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某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