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快评丨女孩疑被PUA跳楼身亡,男方仅民事赔偿就够了吗?
女孩跳楼身亡,发微信让她“自己死掉”、涉嫌实施PUA(精神控制)的男友到底该不该担责,如何担责?
近日,媒体报道的一起跳楼身亡案例引发关注。一名跳楼女子的父母起诉其女儿的男友,要求其承担女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赔偿金等费用。女子跳楼警方排除他杀,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却判决其男友承担责任,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在女子跳楼身亡后,负责现场勘查的民警从其手机中翻出多条其男友发给她的信息,“再见到你,我杀了你”“你自己死掉可以吗?”对此,法院认为,以成年人的理解程度,应当知道这些侮辱性、损害性的言辞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意味着伤害,何况作为情侣。其男友应该认识到女子受此反复羞辱刺激有主动结束生命的可能。但考虑到女子跳楼的主观性,酌定该男子承担30%的民事责任。
应该如何看待这一判决?
其实,对一个人言语性的侮辱与中伤所带来的后果可能是巨大的。侮辱他人的行为不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刑法》第246条就规定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很多,包括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比较严重的,或者对被害人多次侮辱等等。但是,因为侮辱行为会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而侮辱罪的构成以公然性的侮辱他人为必要条件。本案中,跳楼女子的男友并没有公开侮辱、辱骂该女子,因而法院难以认定其构成侮辱罪。
值得关注的是,此案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亲密关系中精神控制、PUA等问题的思考。当下,PUA(全称“Pick-up Artist”)行为已从最初源自美国“搭讪艺术家”的概念发展成为使人迷恋、精神控制等行为的代名词。曾有学者提出或可以虐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事实上,由于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的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显然,男女朋友一类的亲密关系并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这并不代表PUA行为不会涉及刑事责任。在PUA里,让自己女友去死掉的行为也是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于教唆自杀的行为,如果教唆的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等,完全可能构成故意杀人行为;如果是教唆一个心智正常的人去自杀,由于刑法所惩罚的是故意杀人,而非故意杀害他人,因此对于教唆者来说,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话说回来,对于精神控制使得被害者自我评价降低,而实施一定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如何证明与控制者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样是有待讨论的重要问题。
虽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证明较难,但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证明起来则相对容易。正如本案中,虽然跳楼女子的父母追究其男友的刑责未果,但依旧得到了一定的民事赔偿。
其实,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与追究民事责任是并行不悖、互不影响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更是明确指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就此案来说,发生了这么严重的后果,的确与男方侮辱女子人格的行为有关,刑事追责就不能不纳入考虑范围。但由于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这种令人唾弃的行为还不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
而在民事追责方面,由于责任承担的划分与刑事并不相同,是可以区分过错程度,按比例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如本案中,男子虽有过错,但女子自身的精神和心里承受能力(不够)也阻却了男子的部分责任。
此案的发生,是不幸又令人惋惜的,但对年轻人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则是具有启发意义的,让人警醒。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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