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父亲与继母擅自卖房还侵占补贴,智残女儿诉返购房款获支持
王曼(化名)是智力残疾二级残疾人,父亲与生母离婚时约定把房产留给她。可没想到,父亲再婚后,与继母一同卖了房屋用以购置新房。继母还侵占政府发给王曼的生活补助费,用于抚养她同父异母的弟弟。王曼作为原告、王曼爷爷作为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王曼父亲与继母返还购房款及残疾生活补助共计984000元。
2002年,王曼的母亲与父亲离婚,双方约定王曼抚养权归属于父亲王某,王某为王曼的法定监护人,双方名下房产归王曼所有,其他人无权处置,房贷由王某负责。随后,王某与赵某结婚,王曼跟随二人生活,房贷也由二人共同偿还。2010年,王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王曼房屋对外出售,价款为110万元。拿到购房款后,王某夫妻俩将剩余贷款全部还清,并购置了新房。2015年,王某与赵某离婚。2018年,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宣告王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爷爷为王曼的监护人。
王曼爷爷诉称,王曼父亲与继母擅自出售其房屋,用于购置新房,且王曼继母还将政府每月发放给王曼的残疾补助金占为己有,即使与王曼父亲离婚后仍未归还王曼,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王某承认,残疾人补助卡在他和赵某结婚后一直由赵某掌握,在离婚后也没有交还给王曼。
赵某则辩称,卖房是为了王曼上学,给她更好的生活环境。房屋当时是贷款购买的,其与王某结婚后一直共同还贷。至于残疾补助金,是王某同意她用的,以折抵抚养儿子的费用,因此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王曼拥有房屋所有权,无论是王某还是赵某均无权处分房屋。二人并非为了紧急保护王曼利益,擅自将房屋出售,构成侵权。另外,王曼的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补贴是政府机关发放给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是王曼的个人财产,不可挪用和侵占,赵某取用该款侵犯了王曼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赵某返还王曼卖房款945000元,赵某返还王曼残疾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39000元。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