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丈夫婚前隐瞒患传染病,妻子起诉至法院,这婚到底能不能离?
新婚燕尔
却发现丈夫身患淋病
于是妻子起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到底怎么判呢?
新婚后才发现的秘密
2020年12月,山东济南,甄女士与贾先生登记结婚。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像甄女士想得那样美好,在共同生活期间,甄女士发现贾先生患有淋病。
淋病是一种性传播疾病,以泌尿生殖系统化脓性感染为主要表现。尽管治愈率并不低,但是女性淋病患者延误治疗或治疗不当时,有可能导致不孕、宫外孕以及慢性腹痛等不良后果。
甄女士遂以贾先生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以《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贾先生自知患有慢性淋病多年,也知道该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难以治愈,却在结婚登记前对甄女士未如实告知。现甄女士在法定期间内以贾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贾先生亦表示认可,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典》、《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
法官怎么说?
据本案主审法官姜晓玲介绍,本案案情看似并不复杂,但其涉及的法规却较多,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是由我国原《婚姻法》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它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民法典》对何谓“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法中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具体到本案中,贾先生所患的淋病正是《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疾病之一,故应认定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且贾先生患病时间在结婚之前,于结婚之时未向甄女士如实告知,均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对于婚姻被撤销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在结婚登记之后数天即发现患病情况,未生育子女,不涉及财产分割。(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章来源:公众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申